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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套装原是为了方便农户,但是近两年,随着“套装”、连体包装的普及,一些人发现,农药的用量不减反增。而且一些外包装的标识存在误导农户的情形。

近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一则由农药套装引起的水稻药害案件显示,辽宁省鞍山海城市一农户因使用了厂家推荐的一款除草剂套装产品,导致300多亩水稻产生药害,出现大面积黄化、卷叶现象,最终导致水稻减产严重。

据悉,该套装共包含6个产品,其中,吡嘧磺隆15%可分散油悬浮剂100ml一瓶、氯氟吡啶酯3%乳油100ml一瓶、五氟磺草胺5%可分散油悬浮剂100ml二瓶与巴橙精油助剂10ml二袋。套装组合农药内的产品系其他厂家生产的原装农药。

经辽宁新天衡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套装农药混合配比进行鉴定,明确该指导用药量超过标准的10倍,且使用巴橙精油助剂使水稻田除草剂药效效果增强。

最终,经法院判定,农户的约351.05亩范围内水稻减产损失与喷施上述除草剂套装存在因果关系,被告盘锦某某公司应赔偿农户经济损失164861.82元(减产损失102005.82元+鉴定费35000元+采取补救措施支出的27856元)。

推广农药套装合法吗?

农药套装的合规性问题一直是行业热议的话题。2022年,2023年农业农村部连续两年发文,要求针对当前一些地方出现农药非法生产、违 规经营等问题,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经营单位、电商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尤其要依法打击以委托加工之名借证、套证、贴牌生产销售,以套餐包装形式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

同期,多地也发文要求严查或者下架农药套装产品。今年7月,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发布通知,要求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农药经营门店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农药经营门店经营许可证、购销台账、产品包装及标签,必要时抽取样品开展质量检测。发现不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捆绑销售套餐产品、超范围推荐用药、不记录施用范围等违规行为,应责令改正。

如果从法规层面来说,以套餐包装形式销售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但是由于对“套餐”理解的不同,一直以来,对于农药套餐的监管仍处于灰色地带。

据了解,有些单位执法时秉承着不投诉就不处罚的原则。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农药经营者可以以“开处方”的方式将不同的农药产品进行自由搭配。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农药经营者“开处方”的权力及方法。 农药经营者以开处方形式形成的“套餐”明显不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农药经营者不可以“加工”方式将不同农药产品组合具有新的标签和使用说明书的新包装。

同样,农药生产者根据植保要求将不同农药产品合并装在一起,未形成具有新的标签和使用说明书的新包装,不违反《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套餐”不可以具有超越核准的电子标签以外的内容,也不得一个农药产品与其他农药共用标签或者使用同一标签。标签内容不得违反《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不得具有《广告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和其他禁止的内容。包装应当标准应当符合《农药包装通则》要求。

从法规来说,对于“套餐”是否合规,需要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标签和说明管理办法》以及《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但从推广意义上来说,相较于其合法性,农药套餐的必要性在行业内的争议性更大。

很多企业最初推广农药套餐是为了从使用方便,减少用药的方面考虑,目的是为了方便农户。但是随着农药套餐的普及以及企业利润最大化的考量,让农民多用药成了企业关注的重点。这既与企业的初心相违背,也与国家农药化肥用量“双减”相违背。

就以上面这个案例为例,将不同的除草剂放在同一个套装里,本意可能是除草范围更广,除草更彻底,但是超出标注10倍的推荐用药量是否合适也值得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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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合整 理自农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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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崔志欣

责编:张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