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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对老旧小区进行升级改造,尤其是增设电梯,已成为提升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同楼层的业主在电梯设计方案、费用分摊以及补偿等问题上往往难以形成共识。特别是在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典型案例,其中“老人最初反对安装电梯,但在电梯建成后又希望使用,却遭到全楼居民拒绝”的话题,迅速成为热议的焦点,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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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栋有44位业主的九层住宅楼,未曾配置电梯。针对居民上下楼不便的问题,该楼业主们就增设电梯事宜进行了多次讨论。后经过充分协商,44户业主中有33户业主同意增设电梯,并就电梯安装的工程规划、费用分配、以及补偿措施等核心事项达成了明确共识。根据筹资方案,位于三楼的年过八旬业主郭某应承担集资款10077元,但因郭某持有异议,并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

随后,谢某等32户业主完成筹资,获得许可证后启动电梯安装工程。2019年在电梯工程竣工并投入使用后,这32户业主得以通过电梯卡享受便捷的服务。此时,郭某提出希望补缴集资费用以使用电梯的请求。但谢某等32户业主认为郭某前期对加装电梯持反对态度,导致了工程进度的延误,因此反对其使用电梯。郭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一旦其按已有加装电梯集资方案支付10077元的费用,他应拥有与32户业主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一审法院支持了郭某的诉求,谢某等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那么为何郭某在多数业主不同意的情形下还能享有电梯的使用权?

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271条明确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住宅楼居民在使用电梯时必然涉及该栋住宅楼的公共部分,因此同楼的所有业主均对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然而,增设电梯与建筑物同时兴建的电梯存在本质区别,增设电梯的梯间面积并未列入住宅楼业主的权属证明之中,即该电梯的共有物权并未得到明确体现。因此,对于增设的电梯,各业主仅享有使用及共同管理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287条的规定,涉及建筑物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这通常需要达到双三分之二或双四分之三的多数决。然而,共同使用电梯并不属于上述法律条款所指的重大事项。而且即便有业主在初期未表示出资意愿,但后续选择使用电梯,此行为亦不会侵害到其他住户或业主依法享有的电梯使用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无需再次征求大多数业主的同意。

尽管许多人对于谢某等32户业主就郭某前期对加装电梯持反对态度并导致了工程进度的延误表示同情,但拒绝高龄老人使用电梯与和谐稳定、诚信友爱的理念是相悖。加装电梯涉及复杂法律和情感问题,邻里应理解与包容,遵循自愿平等、友好协商原则,共同解决,营造和谐环境。低层业主应以睦邻友好为出发点,给予其他业主安装电梯的便利,并接受相应限制;高层住户亦应尊重低层业主的物权权利,充分考虑施工可能对低层住户造成的影响。若因加装电梯对低层业主的通风、采光、安静等利益造成损害,获利业主应给予受损业主合理的补偿。

此外,在加装电梯过程中如遇少数业主的阻拦,应沟通协商,综合考虑利益,寻求最佳方案。如协商无果,可寻求相关行政部门、社区居委会、基层调解组织等介入指导;若问题仍未解决,则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采取过激手段进行对抗。

编辑 | 蓬江发布编辑部

来源 | 蓬江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