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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预示着,从2025年1月起,企业职工病退政策将迎来47年以来首次调整,原国发〔78〕104号的病退政策同步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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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病退政策执行的是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78〕104号)文,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提前5年或10年办理病退,即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退休。

但此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发布后,政策迎来多项重大调整。

之前的政策,男职工和女干部是提前10年病退,女工人提前5年病退,相当于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最多可以提前5年或10年退休,并享受正常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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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取消了提前5-10年的病退政策,职工在法定正常退休前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不再办理退休,而是领取“病残津贴”。

意思是,从2025年1月起,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不能再提前退休了,但可以享受“病残津贴”,且没有缴费年限的限制,哪怕只缴费1个月的养老保险也可以享受。

之前政策,职工符合病退条件的,不仅可以比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提前5-10年办理退休手续,而且退休待遇按正常退休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

而新政规定,法定正常退休前计发的待遇全部称为“病残津贴”,只有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才能与正常退休人员一样正式享受养老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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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病残津贴有三种标准:

1.按待遇领取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同等标准领取病残津贴

享受条件是: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达到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正常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内的病残职工。

符合该条的职工,不仅可以在正常退休前可以享受正常退休的同等待遇,其病残津贴标准还可以与正常退休人员同步同标准参加基本养老金水平上调。

实际上,此政策与之前提前5年的病退政策完全相同,只是换了个“外衣”,相当于变相统一了病退年限为5年(之前是5-10年)。

2.按待遇领取地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同等标准领取病残津贴

享受条件是:累计缴费年限达到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正常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病残职工。

符合该条的职工,只能享受到正常退休人员中基础养老金部分的同等待遇(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不能享受),但其病残津贴标准仍可以与国家正常退休人员同步同比例参加基本养老金水平上调。

比如,当年退休人员国家统一上调3%养老金时,伤残津贴也可以同步上涨3%。

3.按待遇领取地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同等标准领取数月的病残津贴

享受条件是: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病残职工。

符合该条的职工,只能按照正常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同等待遇享受数月的病残津贴,但领取病残津贴期间,其标准同样可以与国家正常退休人员同步同比例参加基本养老金水平上调。

具体来说,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享受12个月的病残津贴;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的,每多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加3个月的病残津贴。

换算成公式就是“病残津贴享受月数=12+(累计缴费年限-5)×3”

假如某职工共缴了12年5个月养老保险后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了,那么他可以领取的病残津贴月数就是12+(13-5)×3=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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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比如一个灵活就业人员刚缴费1个月,因本人原因意外受伤,经鉴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他就可以享受12个月的病残津贴。

新政明确,病残津贴领取人员需要进行劳动能力定期复查鉴定,复查鉴定由省级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申领病残津贴鉴定则是由地级人社部门组织)。

经复查鉴定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将在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无论是申领鉴定还是复查鉴定,其鉴定费用个人无需支付,均由人社部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