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新3022刑初131号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新民,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原克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克州水电设计院高级工程师(现已退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松他克路北4院4栋2单元2-1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24年3月31日被阿克陶县监察委员会留置,于2024年5月23日被阿克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4年6月5日被阿克陶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阿克陶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宝纲,新疆新昀嘉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倩,新疆振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人民检察院以阿克陶县检刑诉〔2024〕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新民犯受贿罪,于2024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7月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飞、程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新民及辩护人刘宝纲、李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7月至2023年8月,赵新民作为新疆水利水电工程招评标专家库喀克分库专家,参与喀什、克州水利工程招投标评标评审工作过程中,在项目评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评标专家身份形成的影响力,进行倾向性打分,接受他人承接监理项目的请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6万元。

1.2023年2月,赵新民参加喀什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水利项目评审工作期间,受王留记请托,在喀什市农村供水保障工程(一期)第二标段(施工)项目评标过程中提供帮助,使王留记事前请托的山东淮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中标。2023年3月,王留记为感谢赵新民提供帮助,委托陈军(喀什地区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向赵新民送8万元,赵新民予以收受。

2.2022年4月,赵新民参与喀什、克州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评标工作期间,贺志勇(新疆智博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员)请托赵新民寻求其承接监理项目,在阿图什市鑫骑仕时代广场停车场内向赵新民送现金10万元,赵新民予以收受。

3.2022年7月,赵新民参加克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标准农田项目评审工作期间,受王晓玲(克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专家)请托,在克州阿合奇县人工饲草料基地建设项目评标过程中为王留记控制的投标公司提供帮助,王留记控制的新疆成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2022年8月,王留记为表示感谢向王晓玲送钱款15万元。2022年9月,王晓玲为表示感谢,向赵新民送2万元,赵新民予以收受。

4.2023年6月,赵新民受王晓玲请托,在克州乌恰县波斯坦铁列克乡草料地建设项目评标过程中,为王留记控制的投标公司提供帮助,王晓玲向赵新民送5万元,赵新民予以收受。2023年7月,赵新民受王晓玲请托,在克州乌恰县康苏镇农业低产田改造项目评标中,为王留记控制的投标公司提供帮助,使王留记控制的投标公司新疆卢卡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2023年7月,王晓玲为表示感谢,向赵新民送7万元,赵新民予以收受。2023年8月,赵新民受王晓玲请托,在克州阿克陶县加马铁热克乡2023年度0.66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一标段阔纳霍依拉村)评标中,为王留记控制的投标公司提供帮助,使王留记控制的投标公司新疆旭元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王晓玲为表示感谢,向赵新民送4万元,共计16万元,赵新民予以收受。

在本案调查期间,赵新民退出赃款人民币36万元,上交了全部赃款。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新民受聘于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新民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新民及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1.认为被告人赵新民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新民犯受贿罪罪名不当,受贿罪不能成立;

2.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赵新民收受贺志勇10万元,被告人赵新民是秉持帮案外人贺志勇居间介绍监理项目这一主观目的,被告人赵新民始终没有利用其作为评标专家的便利条件进行破坏公平竞争的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和应受惩罚性这三大特征,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该事实不应作为犯罪事实予以认定;

3.被告人赵新民具有自首情节,在案发前就已经主动退还了全部涉案赃款,且系初犯偶犯,积极真诚悔罪,自己又身患多种疾病,确实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对其不予判处刑罚。即使要定罪量刑,暂不执行刑罚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告人赵新民也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希望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新民于2017年3月退休于克州勘测设计院。2022年4月至2023年7月,作为新疆水利水电工程招评标专家库喀克分库专家,参与喀什、克州水利工程招投标评标评审工作过程中,在项目评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评标专家身份形成的影响力,进行倾向性打分;接受他人承接监理项目的请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6万元。

1.2022年4月,被告人赵新民参与喀什、克州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评标工作期间,案外人贺志勇请托被告人赵新民帮助其承接监理项目,被告人赵新民收受案外人贺志勇送其10万元。

2.2022年7月,被告人赵新民参加克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标准农田项目评审工作期间,受案外人王晓玲请托,在克州阿合奇县人工饲草料基地建设项目评标过程中为案外人王留记控制的投标公司提供帮助,最终案外人王留记控制的新疆成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2022年8月至9月,被告人赵新民前后收受案外人王留记为表示感谢送其2万元。

3.2023年2月,被告人赵新民参加喀什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水利项目评审工作期间,受案外人王留记请托,在喀什市农村供水保障工程(一期)第二标段(施工)项目评标过程中提供帮助,使案外人王留记事前请托的山东淮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中标。2023年3月,被告人赵新民收受案外人王留记为感谢送其8万元。

4.2023年6月至7月,被告人赵新民受案外人王晓玲请托,分别在克州乌恰县波斯坦铁列克乡草料地建设项目、克州乌恰县康苏镇农业低产田改造项目、克州阿克陶县加马铁热克乡2023年度0.66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一标段阔纳霍依拉村)评标过程中,为案外人王留记控制的投标公司提供帮助,并收受案外人王晓玲为表示感谢送其共计16万元。

另查明,疏勒县公安局在侦查他案时,于2023年11月19日依法扣押被告人赵新民涉案款物24万元,于2023年11月21日依法扣押被告人赵新民涉案款物11万元,合计35万元;本案在阿克陶县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依法扣押被告人赵新民涉案款物1万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新民妻子姬卫利于2024年7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承诺书,承诺在本案罚金确定之日的两周内,积极筹备罚金予以上交;并于2024年8月21日预缴罚金2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赵新民主体身份、家庭常口信息、《新疆水利水电工程招评标喀克分库专家人员表》、评标专家身份材料、克州水利局出示的《情况说明》等,证实被告人赵新民于2020年1月至2024年4月在喀什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克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事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评标评审工作,符合受贿罪的犯罪主体资格。

2.公诉机关提交的喀什市农村供水保障工程标段招标资料、证人王留记、陈军证言、被告人赵新民自述材料等,证实2023年2月,被告人赵新民参加喀什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水利项目评审工作期间,受案外人王留记请托,在喀什市农村供水保障工程(一期)第二标段(施工)项目评标过程中提供帮助,使案外人王留记事前请托的山东淮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并收受王留记为感谢送其8万元。

3.公诉机关提交的证人贺志勇证言、被告人赵新民自述材料等,证实2022年4月,被告人赵新民参与喀什、克州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评标工作期间,案外人贺志勇请托被告人赵新民帮助其承接监理项目,被告人赵新民收受案外人贺志勇送其10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赵新民的辩护人对该组证据所要证明的问题不认可,提出案外人贺志勇向被告人赵新民给付的10万元包含有居间服务费和项目转让费,其性质不是行贿款,且被告人赵新民作为专家只是为招标单位提供咨询意见,并非履行职务。公诉机关补充认为,被告人赵新民收受案外人贺志勇10万元可以认为感情性投资,案外人贺志勇送其10万元系利用被告人赵新民评标专家的身份为其谋利,10万元已经超过正常的人情往来,可以推断被告人赵新民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且被告人赵新民与案外人贺志勇没有任何的债权债务纠纷,加之被告人赵新民2022年期间尚未有归还的意图。二人之间的行受贿事实清楚明了,并形成了默契,应认定被告人赵新民构成受贿罪。

4.公诉机关提交的案外人王晓玲、刘杨自述材料,证人王留记证言,被告人赵新民自述材料,克州乌恰县波斯坦铁列克乡草料地建设项目资料,乌恰县康苏镇农业低产田改造项目资料,克州阿克陶县加马铁热克乡2023年度0.66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料等,证实2023年6月至7月,被告人赵新民受案外人王晓玲请托,分别在克州乌恰县波斯坦铁列克乡草料地建设项目、克州乌恰县康苏镇农业低产田改造项目、克州阿克陶县加马铁热克乡2023年度0.66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一标段阔纳霍依拉村)评标过程中,为案外人王留记控制的投标公司提供帮助,并收受案外人王晓玲为表示感谢送其共计16万元。

5.被告人赵新民的辩护人提交的阿克陶县监察委员会情况说明、阿克陶县监察委员会违纪款收据、疏勒县公安局移交材料、克州公安局刑侦支队情况说明(案外人贺志勇送其10万元部分)、通话记录12段截图等,证明被告人赵新民认罪态度好、有积极退赃、如实供述、自首(案外人贺志勇送其10万元部分)的情节。

上述证据系合法取得,证据查证属实,证据与待证事实存在关联性,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锁链,证明的事实清楚,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新民作为克州水利水电工程评标专家库专家和喀什地区高标准农田评标专家库专家,主要从事政府投资的水利和高标准农田项目评标工作,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联合其他评标专家破坏评标秩序,对投标公司进行倾向性打分,接受他人承接监理项目的请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36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阿克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新民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赵新民作为克州水利水电工程评标专家库专家和喀什地区高标准农田评标专家库专家,主要从事政府投资的水利和高标准农田项目评标工作,接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代表国家行政机关行使政府投资的水利和高标准农田项目评标工作,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关于被告人赵新民的辩护人提出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是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赵新民收受案外人贺志勇向其所送10万元,虽然被告人赵新民未实际帮助案外人贺志勇取得监理项目,但案外人贺志勇是利用被告人赵新民的评标专家身份及影响力借以达到获取监理项目的目的,双方已经形成行受贿默契,构成受贿罪。故本院对被告人赵新民的辩护人提出关于案外人贺志勇送其10万元不认为是犯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在阿克陶县监委立案调查前,疏勒县公安局在侦办其他案件时对被告人赵新民进行询问时,其主动供述收受案外人贺志勇10万元的事实并自动投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的规定,应认定为自首,故本院对被告人赵新民的辩护人提出关于案外人贺志勇送其10万元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赵新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积极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阿图什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被告人赵新民具备帮教条件,适合社区矫正,可依法适用缓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并经审委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新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叁拾万元整)(已预缴贰拾万元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新民受贿所得36万元(叁拾陆万元整),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由疏勒县公安局上缴35万元,由阿克陶县监察委员会上缴1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志辉

审 判 员  陈 思

人民陪审员  何 平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何 丹

书 记 员  涂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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