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连环交通事故,一方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外两方无责任。那么无责的驾驶员为何还要赔偿?近日,河南交通广播《法治60分》节目视频连线该案的法官助理,解读相关法律问题。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无责 为何还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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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无责 为何还要赔偿?

2024年3月18日,被告小王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被告王大爷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发生碰撞后三轮摩托车滑行途中与原告李阿姨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王大爷、李阿姨受伤,三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野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小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阿姨、王大爷无责任。被告小王驾驶的机动车登记的所有人为被告某供应链公司,该车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原告李阿姨经住院治疗3天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李阿姨请求判令四名被告赔偿其医疗费3010.02元、营养费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护理费342.27元、误工费455.58元、交通费60元、财产损失2000元,共计6077.8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然人依法享有身体健康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小王驾驶的机动车辆与被告王大爷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三轮摩托车滑行途中又与李阿姨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李阿姨受伤,小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小王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王大爷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应当依法投保交强险而未投保,故对于原告的损失,应当由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被告王大爷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被告王大爷应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1800÷(1800+18000)]×3220.02元=292.73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18000÷(18000+180000)]×829.89元=75.44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100元,故被告王大爷共应赔偿原告468.17元。下余4381.74元应由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什么是交强险的有责赔付和无责赔付?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提醒广大群众,以案为鉴,切实提高自身交通安全学法、守法意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拒绝无证无牌驾驶、违规载人、酒后驾驶、不带头盔、争道抢行等违法行为,做到安全、文明、守法出行。

来源:河南交通广播《法治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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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傅丽芸丨责任编辑:贺明丨监制:杨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