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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铁板烧素辣片(调味面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内容

1、依法没收违法所得120元;2、并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罚款,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壹佰贰拾元整(¥5120),上缴国库。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违法行为

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