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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增值税是要资金流、物流、信息流三流合一的含义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从开具发票增值税方的角度规定对外开具发票原则“三流合一”,具体包括“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都是同一受票方。也就是合同签订方、付款方、以及受票方均需一致。

二、 同一控制人的两个公司之间互开票分析

2.1同一控制人的两个公司属于独立的法人企业,只要合同签订方、付款方、以及受票方均需一致,就不属于虚开发票。

2.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如下:

2.2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2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2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如果同一控制人之间的企业有以上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三、 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处罚

3.1虚开发票的本质是企业自身缺少成本发票,利润虚高,税负过重的原因。企业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税务筹划,避免税务风险。

3.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8年8月22日)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本罪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

四、防范“虚开发票”的风险

4.1选择合作对象时要做好企业的资质调查。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评估交易风险

4.2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时,最好使用企业的公对公的银行账户结算,避免隐匿收入的情况发生,也方便计算公司收入。

4.3仔细核对发票信息,包括货物品名、数量、金额等,保证票、货、款三流一致,一定要保证业务的真实性

4.4尽量保留交易过程中的各类资料凭证。如果合作的公司有“虚开发票”的嫌疑,在后续税务机关调查时,可以给税务机关甚至公安机关调查时提供依据,为自己的企业降低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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