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新闻网讯(通讯员 颜维 彭腾)10月18日下午,涟源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案件由涟源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友红担任审判长,与2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审理,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廖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行政机关有关负责人出庭应诉。40余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邀旁听庭审。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双峰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对公卫系统3.0录入的信息与公安机关户籍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死亡人员户口注销信息进行对比,发现居民死亡后在公卫系统中仍有327人被录入老年人健康随访、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等服务项目。经统计,共虚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102335元。

2024年5月22日,双峰县人民检察院就上述情况向双峰县卫生健康局发出检察建议书,指出双峰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使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过程中存在虚列现象,建议双峰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全面履职,全面清查辖区内的居民健康档案,对上述情况及时进行整改,并建立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日常监督机制,通过加强对健康档案录入审查和与公安部门协作,严格控制虚列现象的发生。

当日,双峰县卫生健康局对上述检察建议书予以接收。2024年7月31日,双峰县卫生健康局作出回复,已根据检察建议书列出的名单,对各单位虚列的人员及资金进行统计,并责令各单位于2024年7月31日前将上述虚列对象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交县财政局。

截至2024年7月31日前,102335元虚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已统一上缴至双峰县财政局。2024年8月12日,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以双峰县卫生健康局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双峰县卫生健康局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除另有规定外,应当要求被建议单位自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以内作出相应处理,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本案中,双峰县卫生健康局作为医疗行政主管部门,未全面履行对全县区域公共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内专项服务项目的监管职责,导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使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过程中存在虚列现象,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双峰县卫生健康局对双峰县人民检察院2024年5月22日的检察建议,已于同日接收,但直至2024年7月31日才作出回复,其行为属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法院判决确认双峰县卫生健康局对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过程监督不到位,未及时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

国有资产是全体人民共同的宝贵财富,是保障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保障人民利益的重要物质基础,一定要管好用好。此次法检“两长”同庭履职,是严格履行院领导带头办案职责的体现,也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具体举措,彰显了法检两院为人民守好国资家底、管好共同财富的坚定决心,有效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涟源法院将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持续健全院领导办案常态化机制,提升行政案件办理质效,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司法力量。

一审:王星 二审:罗江 三审:刘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