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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认识,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社会氛围。近日,宁化县检察院以“2024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为契机,下乡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守护广大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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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活动,宁化县检察院紧紧围绕“诚信尚俭·共享食安”主题,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宣传材料、现场讲解案例等多种方式,向过往群众介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食品生产中的违法行为等实用知识,不断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意识。本次宣传活动共发放宣传手册150余份,现场解答群众咨询30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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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宁化县检察院将结合“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严厉惩治食品安全犯罪,坚决筑牢食品安全防线,“食”刻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检察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文案:张伟

编辑:伍舒婷

审稿:李正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