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为警示威慑违规作业行为,现通报今年以来查处的3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张家港华瑞化工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标准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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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2024年3月13日,张家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张家港华瑞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单位PMMA车间为爆炸危险区域,但车间东北角可燃性气体检测器失效。

违反法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处理情况:

2024年4月26日,张家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二项,对张家港华瑞化工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5.7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张家港市应急管理局查处苏州环鑫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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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2024年3月12日上午,张家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苏州环鑫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江苏新豪威特种纤维有限公司厂区内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苏州环鑫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将“江苏新豪威特种化纤有限公司1M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施工和项目施工所需水泥、沙子等施工辅材采购发包给张家港市鑫睿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但该单位未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督促检查承包方审核把关高处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未督促检查承包方落实高处作业安全防范措施(光伏安装施工作业人员在江苏新豪威特种化纤有限公司原料仓库采光瓦屋顶进行临边高处作业时,作业高度7.4米,存在高处坠落风险,作业现场未设置“生命线”,及上述作业人员均未系挂安全带)。

违反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处理情况:

2024年4月3日,张家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对苏州环鑫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罚款2.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0.4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

苏州阳涵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使用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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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2024年3月20日,吴中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苏州阳涵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现场进行计划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使用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涉及6套)均未设置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2、干式除尘系统(4个喷粉房设置的4套除尘器)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三楼车间西侧)设有餐厅属于人员聚集场所。

违反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处理情况:

2024年6月7日,吴中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对苏州阳涵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信息来源:苏州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