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自作孽不可活,有些人放着安生的日子不好好过,非要没事找事,偷鸡不成反蚀把米。

那天,这名女子到餐厅去吃饭,就在寻找位置的时候,不经意的看到了有一个桌子上被遗留了一部旧手机,她贼眉鼠眼的环顾了一下四周,发现没人注意到她之后,就顺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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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其实本来想着据为己有,但是发现这手机很旧很破,于是就等着有人联系她,那就索要一定的报酬。

然后她坐那就边吃边想,多少钱呢,最后定500元,她觉得这么大的城市,没人会在乎这点钱。有了这点钱可以买衣服,化妆品啥的。

自己反正越想越美,觉得自己又幸运又聪明。完全没有意识到已经触犯到了法律法规。

这边丢手机的是一个女大学生,手机丢了焦急万分,她马上回到餐厅,期望手机还在那,或者店员帮着保管起来。

但是期待的结局并没有发生,通过监控发现手机被一名女子顺走了,而且吃完了扬长而去。

这名女大学生想想真的非常生气,怎么会有这样的人,捡到手机可以交给店员保管啊,但是没那么做,这种行为就是偷窃

她立刻拨打丢失的电话,希望这名女子归还,那个女子就等着这个电话呢,承认捡到了手机,并约定见面地点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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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见了面之后,对方却要500元才能还给她。原来这个女子是看人下菜碟,看到女子着急,就直接开价到500元。

女大学生吓坏了,她说这手机卖了也就值200元,最多给她50元,但是对方却火冒三丈,她的理由是,她帮着她保管这么久,如果没有她这手机早就不知道哪去了。

协商未果,女大学生就说,自己手机不要了,只要把卡还给她就行,但是对方却说给100元就给她。

女大学生越听越气,还有这么不要脸的,自己补个卡都是免费的,这个人顺走了自己的手机,还理直气壮的问自己急要钱。

谈判谈崩了,那个女的骑着小电驴就跑了。

女大学生一起之下,报了警,后来警方出面要求那个女子把手机还给了女大学生,还要求她道歉。女大学生也没有进一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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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在网上引发了热议。

有人说,这名女子已经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根据刑法第274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她人进行威胁、恐吓的迫使她人交出财务的,要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

这名女子明显以归还手机为条件,向失主索要500元,这明显就是敲诈勒索罪。

在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盗窃、诈骗等要处5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罚款。

所以如果当时这名女大学生要求通过法律处理,则这个女的可就倒霉了,至少要被拘留。

另外她还涉嫌盗窃罪,公共场所发现遗失的物品,应当交给管理人员或者警方,而不是私自偷走了。

所以这个女人已经触犯了多条法律底线,但是幸运的是遇到了这个女大学生不追究,否则等待她的将是严厉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