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本报从平湖市政府获悉,嘉兴长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8·8高处坠落事故已于近日查明。

据悉,2024年8月8日,嘉兴长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在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倒班楼、车间三提升改造项目-倒班楼工程”项目作业时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30万元。

本报梳理发现,2024年1月18日,嘉兴长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嘉兴长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新建倒班楼、车间三提升改造项目-倒班楼工程”进行施工。8月初主体工程基本完工后,嘉兴长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排工人进行内部粉刷抹灰作业。亡者蒙*勇,系嘉兴长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经查明,8月8日,嘉兴长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排蒙*勇、李*富、吴*艳、蒋*等人到倒班楼七楼进行粉刷抹灰作业。7时40分许,蒙*勇独自在倒班楼七楼走廊西南侧管道井进行抹灰时,从七楼井口坠落至一楼地面,当场死亡。

值得一提的是,据事故调查报告披露,事发井位于倒班楼七楼走廊西南侧,从七楼至一楼直接贯通,高约20米,内部无任何防护措施。

本报注意到,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蒙*勇忽视安全,在无安全防护措施的七楼水井口进行抹灰作业时,失足坠落后死亡。间接原因则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嘉兴长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对水井采取满铺木板、脚手片、安全平网等安全防护措施,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二是颜*新(嘉兴长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按规定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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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组还对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了处理建议。

本报注意到,嘉兴长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行政处罚。

颜*新,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颜*新在2023年度未从嘉兴长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获取收入,故建议对其不予行政处罚。(文|中国基建报 周雨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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