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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租房合同时

大部分人并不会仔细查看内容

若在租房合同中存在对承租人明显不利的条款

身为合同一方当事人

面对合同相对方索赔的高额违约金

该如何维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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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简 述

小韩是一名大学生,为了能有一个更好的学习环境,便从某房产经纪公司承租了一处房屋,合同约定房租为每月1070元,保证金为1个月的房租

合同中约定如逾期支付房租,则每日加收季度租金的5%为滞纳金,也就是说,若逾期支付房租,每天就要额外支付1070x3x5%=160.5元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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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房屋配套设施不够完善,小韩在承租了该房屋3个月后,便与房产经纪公司协商解除了合同,经过结算,由于小韩在承租房屋期间出现了逾期3天缴纳房租的情况,于是房产经纪公司便在退还小韩保证金时,扣除了3天的滞纳金共计481.5元。事后小韩越想越不对劲,便一纸诉状将房产经纪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房产经纪公司退还扣除的滞纳金。

调 解 在 线

开庭当日,小韩和房产经纪公司均按时出庭应诉,在庭后的调解阶段,承办法官对双方进行了充分的释法说理工作。

01

对于小韩而言

作为房屋承租方,应积极履行己方义务,按时支付房屋租金,出现延迟3天支付房屋租金的情况,属于违约在先,依法应该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02

对于房产经纪公司而言

虽然有要求小韩支付违约金的权利,但违约金的数额不能过分高于小韩逾期支付房屋租金给其造成的损失。根据合同约定,每天160.5元的滞纳金确属于“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经过法官的耐心疏导,房产经纪公司表示同意退还小韩扣除的部分滞纳金400元,小韩表示同意后,本案调解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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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天津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