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将进一步规范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以做好矿产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第一财经记者从自然资源部了解到,该部研究起草的《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认定办法》)和《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调查核算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已开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据起草说明介绍,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是矿产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重要环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对于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是否属于破坏性开采方法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政府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自然资源部明确,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遵循“依法依规、严格规范、实事求是、科学合理、严谨高效”的原则开展。

《认定办法》提出,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根据矿产品价格和矿产资源破坏量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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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矿产资源部主任、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自然资源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曹旭升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近年来,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中,金钱鉴定、人情鉴定、虚假鉴定、无资质和超范围鉴定频现。各种各样不按勘查规范执行的鉴定结论或报告,扰乱了正常的矿业市场秩序,影响司法公正。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原院长常林教授也表示,目前市场上从事矿产品价值认定的机构和个人较多,仅北京就有40多家,有的省份甚至有200多家。“这类认定机构属于特许经营,行业特性决定了其不应像普通商品市场一样店铺林立。”

《认定办法》提出,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调查核算报告编制单位,应具有地质勘查相关工作经验,且不在地质勘查单位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内。测绘单位应具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资质要求。岩矿测试单位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

此外,《认定办法》还规定,调查核算报告应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准确反映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工作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发现弄虚作假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