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今年,刚退休的黄先生本想报团去“七彩云南”好好游玩一番,没成想还没玩尽兴却在旅游途中受了伤。黄先生尝试去旅行社追责,旅行社不愿意承担责任。无奈之下,黄先生诉至法院寻求法律救济。这究竟怎么一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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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的黄先生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约定黄先生一行30人参加该旅行社的云南6日游。合同约定旅行社的义务包括: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在旅行社的安排下黄先生一行人来到云南某古镇旅游,但旅行社带团导游未按照合同约定,自行安排游客活动,临时增加了购物店,黄先生在店内摔倒腰部受伤。经鉴定,胸椎骨折,构成人体损伤10级伤残,各项损失花费计十五万余元。黄先生寻求救济未果故涉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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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黄先生在旅游过程中受伤,主要原因系自身未尽到谨慎的观察、注意义务;但旅行社临时增加购物店,自行安排游客活动,并且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提示义务,也是导致黄先生摔倒受伤的原因之一。因此,法院认定旅行社对黄先生的受伤承担次要责任,酌定其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三万余元。

【法官提醒】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老年人热衷于报团旅游,旅行社作为经营者,一方面应当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为了一己之利,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另一方面老年群体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要能够得到保障,导游应当在带团过程中,做好必要的安全提示工作,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确保团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文稿 王艾琳

排版 苍菲

审核 肖梦琪

海陵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