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名失去至亲的丈夫和父亲,因深圳公证处公证员麦某违规操作,故意出具错误的公证文书、并涉嫌收受贿赂,给我带来了上千万的损失。

我的亡妻因基因突变患上多种疾病,在长达29年的病痛中,她身患17种疾病,其中包括7种癌症和肿瘤。遗憾的是,她于2021年离开了我。我的子女也因遗传基因问题分别在2016年和2018年不幸离世。然而,更令人痛心的是,因深圳公证处公证员麦某违规操作,故意出具错误的公证文书、并涉嫌收受贿赂,我的财产竟然被小姨子们夺走了。给我带来了上千万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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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1年3月,当我的妻子因病重已无法亲自前往深圳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时,深圳正处于新冠疫情最为严峻的时刻。公证员麦某在明知其存在巨大感染风险,包括被赋红码和需要居家隔离14天的严控措施下,仍选择前往深圳市唯一的新冠患者收治医院为我的妻子办理遗嘱公证业务。

我的妻子是一位基因变异的危重症患者,她身患的疾病种类多且病情严重。连续收到多家医院的病危通知书,并曾出现失血性休克等严重症状。这些情况都证明她当时处于昏迷或神志不清的状态,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各项遗嘱公证法律法则及深圳公证处的规定,以及咨询深圳公证处其他的公证员以及麦某本人也表示危重病、意识不清的人是不受理遗嘱公证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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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麦某在办理遗嘱公证时,在没有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却将我们夫妻在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全部列为个人财产进行公证,这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遗嘱中所列的全部财产都是我亡妻在离婚诉讼中作为共同财产提交要求分割的。当时已经完成了其中两套房的更名手续,她清楚即使登记在一人名下也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这一点在深圳公证处提供的遗嘱模板中也有明确写明。然而,麦某却故意删除了模板中关于房产“**%份额”关键字眼,刻意将共有财产当作个人财产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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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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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陈某霞作为亡妻的妹妹、麦某三人为旧识,且是这份遗嘱的最大受益人,独占61%的份额,而其余继承人共占39%。在亡妻离世前后,陈某霞全面掌控了其手机、银行卡和密码以及个人证件,并主导了整个公证过程。在麦某前往医院进行公证前,陈某霞用亡妻的多张银行卡,分三次在银行柜台提取了总计13万现金。然而,在法庭上,陈某霞曾提交了一份假证据——一份声称亡妻在2007年向其母亲借款13万用于治病的借条。当我提出对这份借条进行技术鉴定时,陈某霞又立刻改口,拒绝透露这13万资金的去向。以上种种有理由怀疑麦某收受贿赂。也充分证明了该份遗嘱的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

2023年8月份后我开始发现公证书和公证员麦某存在问题随后开始收集证据。2023年12月我向深圳公证处提出复查申请,但深圳公证处以公证书曾被诉讼过为由拒绝受理我的请求。因为公证遗嘱本身具备极高的法律效应,法院的判决采纳了公证遗嘱的内容。深圳公证处将球踢给了法院。《公证法》第39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误时,仍有权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此规定并未提及被诉讼过就不能申请复查。

即便诉讼过程,法院的判决并未对公证机构的复查权进行限制或剥夺。若符合条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仍可向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申请。公证复查是公证机构内部的自我监督和纠错机制,与是否被诉讼是两个独立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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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9月20日反映麦某违法违规事项的过程中,公证处相关责任人的表述完全否认了遗嘱公证过程中的法定程序和法律规范。他们声称遗嘱公证只是对个人意识进行保全,公证员对遗嘱内容没有审核的义务和能力。完全否认了遗嘱公证的公信力、法律赋给遗嘱公证的意义。

深圳公证协会在处理此事时也表现得极不负责任,2024年1月25日以公证处未就复查申请作出撤销或不予撤销的公证决定为由,再次拒绝受理我的复查申请。他们将问题再次踢回给公证处,导致公证复查陷入死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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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证协会2024年9月27日以超过规定投诉期限为由“投诉人认为公证机构或者公证员的行为应当受到惩戒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向公证协会提出投诉,能够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再次拒绝了我对公证员麦某违法违规的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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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第一次怀疑公证员和公证遗嘱有违法违规问题且开始取证的时间是2023年8月份,去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档案室打印病历卷宗、去麦某所在公证处核实取证、打电话给深圳公证处官方客服、律师发现银行流水问题并启动另案诉、到2024年9月份微信放开好友添加好有时间等功能,无论什么证据都是2023年8月份才开始获得的。太多的证据都能证明我确实之前不知道公证员存在问题。

1、如果我第一时间就知道不会走诉讼而是直接举报投诉了,采取复查申请了。

2、2023年12月份提交到复查申请中递交了大量麦某违法违规的证据,复查申请的撰写就是以麦某的大量的违法违规为依据的。

3、《公证执业违规行为惩戒规则(试行)》属于内部法律,作为普通公民我们有一定要知晓的义务吗?而且从麦某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到深圳公证处和深圳市公证协会给的各项答复上也没有表明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有意见的必须多长时间之内提出,超过投诉期限将不予立案。

深圳公证处、深圳公证协会包庇麦某,而深圳公证协会和深圳公证处之间的相互推诿,使得整个机构形同虚设。

我希望上级部门深圳市司法局对此事进行彻底调查,并采取措施纠正这一不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也恳请相关纪检部门能够查明真相。我们作为公民的权益应该受到公正对待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