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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读记者从北京市大兴区法院获悉一起因预付式消费引发的纠纷。李女士在一家健身房花费3万元办了一张健身卡,之后因对更换教练不满,提出退费18000元。面对健身房拿出的《服务协议》中“一经售出,概不退费”的约定,李女士一气之下将健身房诉至法院。法院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最终判令健身房退还李女士服务费13000元。

据悉,李女士是一家健身房的私教会员,一次性购买了50节的私教课,支付了3万元。后来,李女士的教练因故离职,李女士对新教练的教学质量与效果不满意,遂向健身房提出退费。健身房拿出当初李女士办卡时签订的《服务协议》,其中有“一经售出,概不退费”的条款,拒绝向李女士退还剩余课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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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不成,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服务协议》,并退还剩余课时费1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健身房与李女士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概不退费”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经营者与消费者就预付费模式达成的此类条款,是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条款,明显剥夺了消费者接受服务的选择权,免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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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作为经营者,不得强制消费者进行其尚未提供服务的交易,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因此,此类条款系无效条款,并非完全不得退款

考虑到健身服务类合同的人身依附性较强,在李女士明确表示不愿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双方已不具备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不宜强制履行,故对李女士请求判令解除《服务协议》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同时,因李女士并未充分举证新教练的服务质量存在瑕疵,其自身对于合同解除存在一定过错,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最终判令健身房退还李女士服务费1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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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消费者要理性消费,预付费前要充分了解商家的经营状况和市场信誉,根据实际需求消费,避免因追求所谓优惠,一次性充值大量金额。

此外,一定要与商家签订书面合同,并自己留存一份,合同要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方法、违约责任等事宜。消费者在平时也要注意保留小票等消费记录。在发现商家存在拖欠场地租金、法定代表人变更等情况时,要高度警惕商家存在“跑路”的风险,及早维权。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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