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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我院将有履行能力

却故意使用他人账户收取、转移资金

逃避执行的殷某

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定罪判刑!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这起案例!

判决生效后,长达数年怠于履行

2014年12月1日,我院依法对任某诉殷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人殷某向任某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人民币12.45万元。

判决生效后,因殷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任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殷某未主动履行赔偿义务。

用妻子微信收工资,企图逃避执行

执行期间,殷某在某公司任职,有固定收入。根据该公司提供的工资明细,2020年8月至2023年3月期间,殷某月收入在人民币1603元至31006元之间。

殷某明知自己有履行能力,但为了逃避执行,一直使用妻子的微信号来收取工资提成。殷某用自以为“高超”的手段来转移财产、“花式拒执”,殊不知我院已看穿他的“把戏”。

我院遂将殷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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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1日,殷某在中山市三乡镇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殷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归案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2023年8月24日,被告人殷某的妻子张某与申请执行人任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张某于当日赔付任某人民币5万元。双方约定自2023年9月起每月30日前向任某赔付人民币3000元,直至还清债务。

同时张某作为被告人殷某的执行担保人,提供了其名下位于中山市三乡镇的一处房产作为担保。

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任某出具谅解书,对殷某表示谅解。

法院判决结果

我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无视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殷某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归案后,殷某自愿履行了部分赔偿义务,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我院判决殷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判决已于近日生效。

人民法院在此提醒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面对法院生效裁判,具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端正思想态度、积极履行。

如果心存侥幸、逃避执行,挑战司法权威,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壹法中山融媒体工作室

编辑:何洁莹

一审:贝奇聪

二审:丁向娜

三审:林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