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有个男的,凑了50万首付,又贷款130万,好不容易买了套房,有了属于自己的一块空间。

可没想到房子盖到一半,开发商没钱了,房子成了烂尾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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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男的和其他业主一起,跟开发商解除了购房合同。

看着白纸黑字无效了的购房合同,一个想法悄然出现在他的脑海里。

他想,房子都没了,贷款也不用还了吧,于是说干就干,立马就停了还款。

银行可不干了,把他告上法庭,要求他还那130万贷款。

自己房子都没了,还什么贷款,男子也急了,势必要和银行官司打到底。

那么法院会如何处理这起案件呢?让我们一起接下去看看吧。

案例回顾:

在浙江,有个男子叫小周,他辛辛苦苦工作多年,终于攒够了买房的首付。

小周看中了一套价值180万的房子,他付了50万的首付,又向银行贷款130万,满心欢喜地等着搬进属于自己的新房。

可是,小周的梦很快就破灭了。他买的房子竟然变成了烂尾楼!

开发商因为资金链断裂,工程停工了,房子根本交付不了。

小周和其他业主一起找开发商理论,最终达成了协议,解除了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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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理说,房子都没了,房贷应该也不用还了吧?小周这么想着,就停止了还贷。

但银行可不答应,他们把小周告上了法庭,要求他偿还那130万的贷款。

法庭上,银行方面拿出了贷款合同,说这是小周和银行之间的协议,房子的问题不应该影响贷款合同。

小周则辩解说,他买房的目的就是为了住,现在房子没了,他没有义务还贷。

烂尾楼这种事情一直是大众们深恶痛绝的,也有不少网友纷纷在网络上留了言,有支持可怜的小周:

“房子都没了,凭什么还贷款?”

“小周是受害者,银行不能把风险都推给消费者。”

也有认为祸不及银行的:

“银行也是受害者,贷款合同是有效的,小周应该负责。”

“感觉法院应该考虑一下银行的立场,毕竟贷款是小周借的。”

那么法院最后给出的判决是什么呢?

案例分析:

法官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和贷款责任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债务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小周不必继续偿还贷款,但需要返还银行已经支付的本金和利息。这个判决一下来,大家都说判得好,觉得法律是公正的,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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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也给所有的购房者提了个醒,买房是大事,一定要谨慎。同时,也告诉我们,法律是公正的,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合理的判决。

作者:拂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