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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了一起运输垃圾的车辆,该车辆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措施,造成运输的生活垃圾泄露、遗撒,对该驾驶员处罚2810元。

据公示文件消息,驾驶员何某某于2024年 7月5日驾驶运输车辆(车牌号川RUJ**9)在拉运生活垃圾过程中未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泄露、遗撒,违反《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城乡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载垃圾、泥土、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易飘洒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应当采取外层覆盖或者密闭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和违规倾倒。”之规定。

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罚则:《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综合考虑此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中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计算公式,对何某某处罚的金额为2810元。

来源:南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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