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不忆江南按语】此文原发浙江省政协主办的《联谊报》,是鄙人作为曾经的政协委员就杭州西湖区东山弄小区物业不作为事的发声,前段时间被互联网“好事者”旧事重提。不料,无独有偶,杭州某小区有数面之交的物业主任给我打电话,说有业主拿着《物业收取停车费不负有安全责任吗?》一文的截图找他们论理并索赔。这位物业主任言语间似有不屑一顾之意——一篇文人的时评顶个屁用!我告诉他:“百无一用是文人,其许人文章你尽可置之不理,甚或嗤之以鼻;但是,‘铁肩担道义,辣手著文章’如同‘牙痛不是病,痛起来要你命’,你好自为之吧!“
俗话说“拿人钱财替人消灾”,比如消费者付了停车费,收取停车费者就应该保护消费者所停车辆的安全。然而,对此常识,杭州灵隐街道所管辖的某社区物业管理公司却不以为然。曾记得该小区业主的车辆经常发生人为破坏事件,比如奥迪车门被划,波罗轮胎被戳……某业主车辆连续3次遭恶性破坏,向物业车管员反映后杳无音讯,于是,这位本来每次主动交停车费的业主便开始拒绝有付固定停车费。嗣后,这位车管员倒勤快到了家,追着讨债,还破天荒动用了物业副主任的力量。当12345市长办公电话敦促街道信访办处理此事时,那位同时身兼小区业主委员会副主任的物业副主任在日前一次调解会上的话令人瞠目结舌:我们经物价局批准收的是“泊位费”,物业只负责秩序不负责安全,安全问题找公安局。
明明是停车管理费,为何要叫“泊位费”?如果是“泊位费”,那这费就根本不应该收。盖因小区公共设施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无权以土地使用费的名义收取停车费。如果收取,则应该物归原主。据了解,关于《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情况中,把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的场地使用费和管理费明确分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停放在公共场地车辆的收费收入,属于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收取后应当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为了规避责任,将“停车管理费”说成“泊位费”,是一种有意违反逻辑同一律的行经!
“物业只负责秩序不负责安全”,没有“安全”的“秩序”是一种怎样的“秩序”?如果“秩序”只是以区区几条黄线划定停车范围,那这费真是收得太容易了,可谓唾手可得。该社区打造的是领先杭城各社区一步的“绿色小区”,“绿色”是“安全”的象征,在杭州市委市政府站在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将“打造平安杭州”的口号于全国范围内喊响并实绩显著民生安定之际,这里的物业将“安全”从“秩序”的内蕴中分离出来是让人十分遗憾的。
《海峡都市报》尝有一条相关新闻:福州市中院审结一起官司:“福州市西二环某住宅区内,一辆小轿车被破坏,车主范先生认为是物业没有看管好自己的车,遂将物业告上法庭。此案焦点在于:张先生没有交纳“小区停车费”,物业公司认为,未交这笔费用,就不该要求物业看管好他的车子。然而,福州市中院审理该案时支持了车主范先生的主张。法院认为,物业管理,就应该包括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其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保障小区内的安全秩序,均属于《物业管理合约》所涉及的内容。范先生既然缴纳了物业综合管理费,就应该享受爱车受保护的权益。法院因此判定,小区物业未尽到物业管理的安全防范责任,也是造成业主财产损失的原因之一,应负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违约赔偿责任,承担40%的车辆赔偿责任。”
福州市西二环某住宅区内的业主没有交纳停车费都可享受爱车受保护的权益,杭州市某社区的业主交了还没有这项权益,看来在建立法制社会的同一片蓝天下,两地真是两重天。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的数量不断增长,但好事多磨,业主与物业的矛盾亦在同步增加。杭州某社区物业在停车管理问题上存在的认识误区具有典型意义。
借鉴国际经验,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实施专业化管理,是近几年的事。国内外的实践证明,物业管理的作用不仅在于延长物业使用年限及确保其功能的正常发挥,更在于为业主创造与保持一个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与工作的环境。离开了后者,尤其是“安全”这一核心前提,物业管理公司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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