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假释的情形包括:

1、无论罪犯被判处何种刑罚和刑期,对于累犯,均不得适用假释

2、对于犯有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性犯罪,且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给予假释。

3、即便对于因上述暴力性犯罪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减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他们依然不能获得假释的资格。

假释的程序如下:

(一)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需向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假释建议书,并附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罪犯的评审鉴定表、奖惩表、终审法院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历年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证明罪犯悔改或立功的具体材料,以及如果罪犯为未成年或老残(非自伤自残)的相关材料。对于无期徒刑的假释建议书,应首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局同意后再提出。

(二)收到假释建议书的中级人民法院将审核材料的完整性、手续的齐备性和程序的合法性。

(三)人民法院在审核材料后,将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作出假释裁定。

假释的适用条件包括:

(一)对象条件

假释是针对犯罪分子的一种有条件的提前释放,它允许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继续执行未执行的刑罚。因此,假释仅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实质条件

假释的实质条件要求犯罪分子必须严格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并展现出真诚的悔改态度,确保他们不再具有犯罪的危险性。

(三)时间条件

为确保假释的效果,同时保持判决的稳定性和法律的严肃性,只有执行了一定刑罚期限的犯罪分子才能被考虑假释。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申请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满足以下实际执行的刑罚期限:

1.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需执行原判刑期的1/2以上。

2.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需实际执行13年以上方可适用假释。

3.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计算假释起始时间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果罪犯在判决前已被先行羁押,羁押1日应折抵刑期1日。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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