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缘由】
案例 1:
赵先生是一家公司的老板,由于工作关系经常外出应酬,身体每况愈下。为了保证自己去世以后妻儿也能有生活保障,赵先生为自己买了一份终身寿险,受益人为儿子。两年以后,赵先生因为心肌梗塞去世,终身寿险的理赔款全部交给了赵先生的儿子,不需要缴纳遗产税。
案例 2:
刘女士和丈夫是丁克夫妻,一直没有养育孩子。年龄比较大的刘女士给自己买了一份终身寿险,受益人写的是丈夫的名字。天有不测风云,某次外出的时候,刘女士夫妇遭遇场交通事故,双双殒命。
保单的受益人原本是刘女士的大夫,而刘女士的丈夫去世以后,她的所有遗产都由妹妹继承。刘女士的妹妹在继承刘女士的遗产时,被通知需要为这份终身寿险缴纳遗产税。
【现身说法】
我国遗产税是在2020年开始暂行征收的,根据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关于民生的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一)遗赠人、受赠人或继承人捐赠给各级政府、教育、民政和福利、公益事业的遗产;(二)经继承人向税务机关登记继承保存的遗产中种类文物及有关文化、历史、美术方面的图书资料、物品,但继承人将此类文件、图书资料、物品转让时,仍须自动申请补税;(三)被继承人自己创作、发明,或参与创作、发明并归本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四)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
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取得的保险金,并不在遗产税的征收范围内,因为被继承人投保,这笔钱由被继承人支付,保单的所有人也不是被保险人而是投保人和受益人。因此、这种保险是不会被征遗产税的。
赵先生的情况符合遗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其儿子是保单的受益人,因此不会被征收遗产税。
刘女士的案例又是另外一种情况,在没有明确受益人的情况下,保单保额将成为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遗产继承的顺序:(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刘女士的妹妹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者继承,自然算作遗产需要缴纳遗产税。
【读法心得】
不少人将大额寿险作为避税的办法,实际上,并不是每种寿险都可以避税。即便同一种寿险,不同的收益部分也有不同的计算方式。
大额寿险中往往有分红和保额两个部分:固定的保额作为保险金不会被征收遗产税,分红部分却是一定要征收遗产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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