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人民法院

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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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上午,启东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涉农民事纠纷审判白皮书》(2022.01-2024.09),通报涉农民事纠纷典型案例,并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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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晚报、启东融媒记者提问)

2022年1月至2024年9月,启东法院共审理涉农民事纠纷274件,案件数量总体呈现平稳趋势。从结案方式上看,判决数量与调解、撤诉数量基本相当。案件数量最多的是土地租赁合同纠纷,71件;其次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62件;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39件;相邻权纠纷,17件;其余涉农纠纷分布于买卖合同纠纷等零散案由中,主要涉及农产品、种子化肥等货款给付。涉农民事纠纷案件呈现容易形成群体性纠纷、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案件双方矛盾较为激烈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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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问题关系国计民生。启东法院坚持“以人为本”,主动适应涉农纠纷的变化,准确把握涉农纠纷的特点,通过鲜活的案例引导和规范民事法律行为,展示人民法院坚决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助推乡村全面振兴的决心,传递法律的正义和温度。

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

启东市人民法院

妥善化解涉农民事纠纷典型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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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认定擅改土地用途合同无效

护牢基本农田

【基本案情】王某将基本农田流转给刘某养殖南美白对虾,后因养殖活动不符合环保要求而被“叫停”。刘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判令王某退还租金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向刘某转租该土地的行为改变了土地用途,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严格基本农田保护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依法确认合同无效,并判决王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民法典总则第9条明确规定了绿色原则,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基本农田是我国重点保护的耕地种类,不得以任何方式挪作他用。本案中王某的转租行为不仅违反了绿色原则,而且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有碍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村经济发展,涉案合同理应认定为无效。“但存方寸地,留与子孙耕”,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基。本案判决引导人们依法使用耕地,树立保护耕地就是造福子孙后代的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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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判决无权占有人返还房屋

守护集体资产

【基本案情】村委会向开发商购置一处房屋,曾用作村广播室站点。村民朱某见房屋空置后便擅自进入装修占有,村委会制止未果后诉至法院,判令朱某返还占有的村集体资产。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占有房屋没有合法理由,村委会有权请求排除朱某的占有妨害行为,遂判决朱某返还案涉占有的房屋。

【典型意义】无权占有农村集体组织的房屋,属于民法典禁止的侵权行为。本案判决返还占有物的实质是排除无权占有人的妨害,不仅体现了法院对无权占有的依法规制,更体现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权益的保护,对于壮大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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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依法确认“买青山”合同效力

维护农产品正常交易秩序

【基本案情】李某从事农产品收购,与种植户张某签订合同,约定向张某购买20亩大葱并预付部分收购款。后李某发现张某种植的大葱长势不好而未实际收购。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退还收购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种植大葱存在缺棵现象、整体长势失常,未尽到精心管理义务。结合双方过错大小及实际损失情况,遂依法判决张某酌情返还部分收购款。

【典型意义】近年来,一种名为“买青山”的新型农产品交易模式逐渐兴起。“买青山”是指农户将土地上尚未成熟的农产品提前出售给收购方,由农户继续履行管护义务,待农产品成熟后再交予收购方。这种交易可在农作物生长周期内的任一节点形成,合同价格不因农作物产量变化而改变,也不随市场价格波动而调整。但如果农产品出现价格波动、严重减产等情况,买卖双方极易发生纠纷。农业生产始终要面对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在不能准确预判风险的情况下,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对权利义务制定完善的条款,尤其是对一些细节尽可能多做约定。应提醒的是,不管农产品销售模式如何发展,生产者要始终注重农业生产的质量和效率,只有产品优质,才能赢得消费者信任,才能让收购方放心,最终实现增收。本案判决对于处理“买青山”交易模式具有示范意义,对维护农产品交易市场稳定、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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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依法排除妨碍

保障相邻关系通行权

【基本案情】周某与陈某是同组南北宅邻居,两家在20多年前在房屋东侧修筑水泥路。后双方发生矛盾,周某认为其当初出资占地建造路基,陈某不能从该道路进出,遂用杂物堆放阻拦。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周某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道路是陈某生产生活的唯一必经通道,在陈某必须借用他人道路通行时,周某应提供必要的便利,其在道路上设置障碍物的行为不当,判决恢复道路的通行。

【典型意义】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案涉道路是相邻一方生活通行的必经之路,无论另一方是否对争议道路出资占地拓宽建设,也不能阻碍相邻方在此道路上通行。相邻关系通行权是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延伸或限制,是相邻各方在行使通行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权利的行使应以必要性为前提和限度。本案判决引导村民依法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倡导文明和谐新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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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依法确认土地互换效力

维护土地承包经营秩序

【基本案情】张某与李某系同组村民,20多年前双方口头约定将各自名下约1亩土地进行互换,李某认为双方并未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只是代耕并非互换。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双方名下相应的土地互换合同合法有效。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系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虽然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但经口头协议互换土地耕种至今,实际履行长达20年之久,互换土地面积相当,案涉土地的互换关系与查明的实际履行情况相符,遂判决确认合同效力。

【典型意义】承包土地互换耕种的现象在农村普遍存在,土地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裁判确认土地互换效力,依法维护了土地承包经营秩序,保障了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开发区法庭、综合办公室

▌责编:综合办公室 徐越

▌审核:陈南松

▌终核: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