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人民政府

关于重新公布全县征收农用地区片

综合地价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工作,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4〕4号)《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重新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自然资办发〔2024〕252号)精神,现将我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数据成果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重新公布的内容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是对一定范围内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时,由政府确定的最低补偿标准,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本次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适用于石泉县行政辖区范围内的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征收,“涉及征收集体建设用地(不含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可参照同区片耕地区片价执行”。

二、落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要求

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镇、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精心组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实做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落地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各镇、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征收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和信息公开,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好工作预案,防止引发矛盾。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各地落实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指导,在土地征收审批中严格对补偿标准审核把关。

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重新公布的实施期限

本通知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石政发〔2021〕2号)同时废止。

石泉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8日

石泉县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

综合地价及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比例表

单位:元/亩

(来源:石泉县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