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占用城市主干道路及各橫巷投放“骑电(途乐)”共享电单车从事经营活动并在人行通道、道路边缘乱投乱放。

处罚依据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占用城市主干道路及各橫巷乱投乱放共享电单车。

化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