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九江一女子在路上捡到金手镯,发现掉色将其扔掉,可失主却找到女子,要求女子赔偿!女子拒绝后,失主便起诉女子,法院竟判女子赔16568 元!网友:这样判的话,天天扔假手镯等着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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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九江湖口法院审理了一起案子,引起了轩然大波。这是一起诉讼遗失物要求被捡到者返还的纠纷案件。
事情的起因其实很平常,只是判决结果让网友们意见不统一。
2024年1月,郭某某在路上行走的时候,不小心把戴在自己手腕上的金手镯遗失了。
当时由于粗心大意没有发现,直到三天后才发现,郭某某顿时慌了神,赶紧回忆到处寻找,可惜没找到。
这个金手镯可不便宜,她赶紧报警了。
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也不含糊,接警后陪着郭某某通过调取各处的监控录像,很快就找到了捡到金手镯的陈某某。
陈某某很爽快的承认了自己捡到了一个金手镯。
据她自己说,由于好奇的心理,她捡到后就把这个金手镯带回了家,并给了家里的小孩子当玩具玩。

孩子玩着玩着,很快她发现这个金镯子居然掉色,她觉得这一定是个假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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掉色的东西小孩子不能玩,对身体健康不好,她就把这个金镯子丢进了垃圾桶,现在垃圾已经处理掉了,金镯子肯定就找不回来了,现在失主找上门来要求返还,那肯定是拿不出来了。
郭某某一听,肯定不干了。自己1.6万买的金手镯,你说丢了就丢了?
陈某某也不干了,我捡的东西,还掉色,明明是个假货,我还留着干什么?

郭某某拿出购买的发票和凭证,自己确确实实买了金手镯,是真金不是假货。并质疑对方是不是想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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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却表示就算她买了,也不能证明当时丢的就是真的金手镯。
两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谁也不肯退让一步。
在公安机关调解无效后,郭某某一纸诉状就把陈某某送上了法庭。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郭某某丢失的金手镯。

如返还不能,陈某某应赔偿郭某某损失人民币165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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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陈某某顺手一捡,捡来了一笔巨额赔偿。
从法院的判决可以看出,不管金手镯是真还是假,陈某某在捡到的第一时间应该报警或者送到公安部门,而不应该私自带回家里。
或许这样就不会在发生上法庭并赔偿这样的事了。
那么,陈某某需要赔偿会很冤枉吗?
网友们纷纷发表不同的意见。

有网友调皮的说,金店买个手镯后留单据后在网店买个一模一样的,故意找有监控的地方遗落,过几天就等贪小便宜的捡完去鉴定完丢掉。

也有网友说,捡的人百分之九十九是自己藏起来了,别怀疑,如果说丢了找不到了就不用赔,那丢的东西都找不回来。
当然也有网友提出质疑:监控视频中能看到手镯钢印吗?如果不能,怎么判断丢的这个手镯是当时购买的正品,还是故意丢的假货?
对到底捡还是不捡,也有网友真诚发言说:这么多年的新闻经验告诉我们,路边的什么都不要捡,酒醉的人也好、不知真假的金银钱财也好、来历不明的食物也好,不是你的你不捡、不碰,就是安全的。还让受害人和法官自证?真的是无知者无畏。占小便宜吃大亏的道理要懂。
更多的网友表明:别人掉的东西,你要么不拣不碰,要么捡了找不到失主情况下归还到派出所或者其他安全地方,这是一个正常接受了九年义务教育都应该有的价值观,选择了带回家并且弄丢了,赔偿失主理所应当。

看看,这才是清醒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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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从小就接受拾金不昧的教育。
拾金不昧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定的义务。
这对创造公平、有序的诚信社会环境以及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至关重要。
所以捡到的东西物品权并不属于你,还有保管的义务,为人不要贪图小利,给自己引来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