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老哥,听说你想卖掉家里的两棵罗汉松,是真的吗?”刘先生试探性的问。
“刘老弟,是的,生意不景气,我想卖掉别墅换个地方,在此之前,想把这两棵树处理掉。你要是想要的话,价格好商量。”周先生回复道。
刘先生从周先生那里掏100万元购买了两棵罗汉松,这两株罗汉松品相很好,很多人知道以后,都纷纷前来观赏,并对刘先生表示羡慕,说刘先生真是好眼光,淘的如此佳品。刘先生也非常的高兴,可是仅仅一个月,刘先生就将周先生告到法院。
周先生是某高档别墅区的业主,早年经商非常的成功,买了一套大别墅,并在大别墅前面栽种了两棵罗汉松,这两棵罗汉松品相非常的好,市场价格达到了150万元。
后来,周先生生意出现了危急,资金周转出现了困难,于是准备将别墅卖掉,在此之前,他决定先把别墅里的两棵罗汉松卖掉。
于是,周先生在小区里贴广告,表达想要卖掉两棵罗汉松的意愿,周先生的邻居刘先生知道以后,就来到周先生家里表示想要购买这两棵罗汉松。刘先生家和周先生住的不远,两个人经常的走动,周家的两棵罗汉松刘先生是知道的,他知道这两棵罗汉松价值不菲,观赏价值极高,多次表示想要购买一棵,可是周先生不愿意卖掉。
这两棵树见证了自己创业的成功,周先生对两棵树有很深的感情。刘先生知道周先生要卖掉罗汉松的时候,第一时间打电话预定。
最后两个人经过商议,最终刘先生以100万的价格买到了这两棵树,不仅如此,刘先生还要求周先生找到当时栽种罗汉松的工人把两棵罗汉松移栽到自己家里。
一个月后,刘先生找到周先生想要周先生归还买树的100万元,原因是,这两棵罗汉松栽种到刘先生家以后,死掉了。
周先生不答应归还,刘先生不依不饶,最后两个人对簿公堂。
刘先生认为自己的100万元买树应该包存活,可是周先生认为,这只是树的价格,树卖给你以后,能否存活我不管。
最后,刘先生拿到了当时购买罗汉松的凭据以及转账记录,这两棵树100万购买的没有错,可是没有约定是否包存活。
民法典第511条规定,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就没有约定的事项进行协议补充; 不能协议补充的,参照交易习惯,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根据交易习惯,刘先生出价100万元是不包存活的,因为如果包存活,两棵树的市场价格会更高,而当时两棵树的市场价格是150万元,周先生100万元卖给了刘先生,那么刘先生就应该承担罗汉松栽种失败的风险。
最后,法院不支持刘先生的主张。
从这件事我们可以受到如下启发:
1、购买贵重物品的时候,签订合同或者达成协议的时候,一定要面面俱到,清楚明了,不能模棱两可。
2、自己不清楚不了解的事物,事先一定要做好充分的了解,必要时向有关专业方面的人士求教,以免自己上当吃亏。
刘先生花了大价钱买了两棵树,结果两棵树死了,为了打官司也浪费了不少的时间和金钱,最后败诉,实在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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