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生物化石是指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物和植物的实体化石及其遗迹化石,是宝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遗产,对研究生命起源和生物演化等自然科学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

第三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

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撤销批准发掘的决定。

第四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批准运送、邮寄、携带古生物化石出境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0911—4228159

甘泉县自然资源局

监制|刘亮

审核|张生燕

责编|白腾 刘强

编 辑|崔春白延香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违法行为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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