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宁名城小编相关渠道获悉,有网友在济宁市网络问政平台上提出了关于暖气费缴纳时间问题。网友指出以往暖气费的缴纳截止日期为11月15日,但今年却在10月15日收到了供暖企业短信通知,要求在10月30日前完成缴费,否则将面临滞纳金。网友对此表示不解,质疑这是否意味着缴费时间的变更,若是变更了缴费时间为何没有提前进行公示?还是企业自行决定?未按企业规定时间交费,就要收滞纳金?
对于网友反映的问题,任城区政府回复表示,经区住建局核实,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二十五条,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若没有用暖意向,请尽快联系热力公司办理报停,避免正式供暖后因未办理报停而可能产生的额外热费,非企业收取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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