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5日晚,人民教师刘冰浑身赤裸地倒在11栋的楼顶。嘴吐血泡,呼吸困难,经送医抢救无效身亡,年仅41岁。

根据他人的证言,警方将两名16岁的高中生刘浒、谢伟被抓捕归案,很快就以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然而,在各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劝说之下,刘浒、谢伟仍然拒不认罪。哪怕是被关进了监狱之中,也拒绝悔过,拒绝减刑。

谢伟说:“要么死在监狱,要么清清白白的走出去。”

当年原审判决书是这样显示的:根据被告人供述,刘浒和谢伟观看淫秽视频后,对孤身一人的刘冰产生了邪念。

谢伟用木棒攻击了刘冰后脑,随后刘浒将刘冰推倒在地,二人对刘冰进行了轮奸。

然而在二审开庭时,刘浒和谢伟却当场翻供,称自己遭遇了刑讯逼供,实际上根本没有犯罪。

证据的疑点也有很多,包括:证人证言仅指明两人曾经去过十四栋楼,但是没有人证物证能够证明他们进入了案发现场十一栋;

被指控为刘浒、谢伟使用过的犯罪工具——木棒,上面没有检测出毛发血迹等等;

甚至刘冰的尸检报告没有显示出被强奸的迹象,其内衣上的血迹经检测是刘冰和另一个男子所留。

“另一个男子”在十年之后进入警方的视线内,他让这起本来已经平息的案件再一次风波云涌。

【以案释法】

为什么事件已经盖棺定论,被告人的怨气仍如此之大?以至于其敢以小小的年龄违抗司法权威,宁死也不肯减刑呢?

被告人如此坚决的反抗,是否意味着判决的依据或许并不是事实真相?网友也对该案件的各种证据的认定产生了怀疑。

这一起案件并不能服众,主要原因集中在以下两点。

一、对于可能存在的刑讯逼供,法院没有进行合理的审查排除。

此前我国长期主张“命案必破”的政策,导致许多地方存在刑讯逼供,其手段五花八门令人不敢想象。

刑讯逼供主要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方式,折磨被询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司法审讯方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严禁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方法,非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同时第56条还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均应予以排除。

也就是说,涉及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都应当经过审查,如果发现属实,就应当排除。

然而,为什么有些案件刑讯逼供未能得到及时的排除呢?

首先是司法机关监督不到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均有对非法证据进行审查并排除的义务。

被告人表示自己受到刑讯逼供的,只需要提供“初步的证据”后,就应当由公安机关对其讯问行为的合法性、客观性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推定被告人受到刑讯逼供。

这是因为被告人一般无法拿出刑讯逼供的证据,而公安机关对于审讯的全程应当熟知,其还负有笔录、录像等记录责任。

因此,对于刑讯逼供,我国采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无法证明没有刑讯逼供的,则推定为存在刑讯逼供。

如果法院或检察机关对此审查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没有严格要求公安机关拿出不存在刑讯逼供的证据,就妄自下结论称被告人是因“逃避罪责”等原因而谎称刑讯逼供,就会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

导致刑讯逼供的第二个原因是辩护制度的不健全。

冤假错案发生的时刻,大多都是在辩护人缺失的状态。由于被告人只是普通的平民老百姓,法律知识不足,无法应付有着长期侦查经验的司法工作人员。

因此,有些时候被采用变相的肉形或者精神刑,诸如威逼利诱、以家人朋友相要挟等,而违背自己的意愿做出一些供述的时候,都无法认识到自己被刑讯逼供。

而辩护制度正是为了平衡被告人与司法机关种种能力上的差距产生的,其对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大数据也表明,随着我国司法辩护权越来越受重视,类似刑讯逼供造成的冤假错案也在逐渐减少。

二、本案涉及的多种证据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警方所提供的作案工具木棒并没有检测出毛发、血迹和指纹,而警方所提供的证言,只能证实了他们去过对面的14栋,然而却没有人证物证能够证明他们走入了11栋。

这些证据能够成为合法的证据并送上法庭吗?

这就涉及到我国证据必须满足的三大基本属性: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是客观存在的,这是其首要属性和最本质的特征。

尽管证人证言会包括一些人的主观因素,但是也因为证据的客观性,证人证言必须要有物证进行补强,否则就不能单独采用。

证据的客观性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在证据调查中,必须避免任何主观的猜想和猜测,收集能够如实反映案件情况的证据。

在本案里,没有人证物证能够证明两名犯罪嫌疑人进入了十一栋楼,然而警方的回应是:“他们确实到了那楼屋顶上。”

这其中掺杂了警方的主观臆测,就不符合证据的客观性标准。

证据的关联性,也被称为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的联系,其出现对证明案件的某一个事实来说有意义。

关联性的形式复杂而多样,最常见的是因果关系,但也包括与犯罪相关的时间、空间、条件、方法、手段等事实上的联系。

在本案中,作为作案工具的木棒上没有检测出毛发、血迹、指纹等,就不符合证据的关联性标准。

因为这样的木棒我们可以随处捡到,无法证明其与案件有关,也就无法证明被告人使用过该木棒。然而,却被当成了物证送上法庭,简直令人匪夷所思。

合法性是指对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性是证据客观性与相关性的重要保障,它包括收集证据的主体、方式、程序、形式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譬如,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讯问、质证;物证必须当庭出示,让当事人进行辨认等等。

在本案里,刘浒和谢伟坚称自己遭到刑讯逼供,这就导致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存疑,法庭必须对该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准确的调查后,才可进行采纳。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本案的证据疑点重重,且均不符合法律的要求。

从2019年血迹的“另一个男子”张某被警方从广州抓获,案情开始一步步走向真相。2020年湖南省高院对刘、谢二人的强奸案进行申诉复查。

复查的结果我们仍不得而知,然而对过往疑点的再次审核,或许会揭开隐藏着的重纱,最后让真相大白于天下。

法律之钟再次敲响,此时公平和正义都不会再缺席。但迟到的正义还能算是正义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