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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全文共1562字,阅读大约需要3分钟

“我在监狱,并没有对抗管理,相反,我是服从管理的。但是我拒绝参与劳动,劳动改造是针对罪犯的,但是我没有犯罪,我不需要接受改造,我不需要减刑。”

这是我会见刘志伟时,刘志伟的提到的

2012年10月3日,泰国曼谷缪斯酒店1211号房间,富商李某遇害。刘志伟被指控为凶手,被判处死缓。目前,刘志伟已被羁押长达十四年,案件历经多次审理、反复申诉,核心疑点从未消解,关键证据始终缺位,司法再审程序迟迟未能启动。

这不是一桩无头悬案——发现场留有监控、指纹、掌纹、DNA,甚至在案证据中还有一份记录了真凶面部的照片,根据现有的面部识别技术,完全足以锁定真凶。但泰国警方刻意隐匿核心证据、系统性篡改证言与鉴定文书,将无辜者推入深渊。中国司法机关面对千疮百孔的证据体系、程序严重违法的裁判结果,却始终未能依法纠错,让正义在异国迷雾与程序壁垒中无限延宕。

一、命案发生:“监控里的人绝不是我”

案发时间线清晰而诡异:

李某追求女子陈璐,受邀赴泰游玩,陈璐以身体不适为由未同行;

李某于10 月 3 日凌晨零时抵达曼谷,入住缪斯酒店 1211 房;

凌晨2:20,一名陌生男子与李某共同进入房间;

凌晨6:00,该男子独自离开;

当日下午,服务员发现李某被锐器捅刺三十余刀身亡。

公诉机关指控:刘志伟为博取陈璐欢心,提前赴泰、购买凶器、入住酒店、杀害李某后潜逃回国。

但全案最无法绕过的铁证是:即使用肉眼都可对比出监控画面中的嫌疑人与刘志伟并非同一人。

泰方仅移送少量无正面、无签章、无来源说明的监控截图。

经比对:

10月2日,刘志伟出现在飞跃大酒店身形偏胖、驼背、背双肩包;

10月3日,进入缪斯酒店的男子身形偏瘦、背直、背斜挎包;

酒店员工描述凶手为单眼皮、身高约176cm、厚嘴唇;

刘志伟为双眼皮、身高约185cm、薄嘴唇,体貌特征完全相悖。

就像会见刘志伟时,刘志伟坚定地讲:“我从未进入缪斯酒店 1211 房,从未去过酒店附近街道,监控里的人绝不是我。”

二、冤枉你的人比你还知道你有多冤枉

听刘志伟讲,本案的真凶可能是他认识的一个泰国警察。但是,泰国警方不知道出于什么目的,原本一起“有监控、有指纹、有 DNA” 的铁案,却因泰国警方拒不配合,变成悬案:

除了前述提到的监控对比外,泰方鉴定报告明确记载:

现场提取到可直接锁定凶手的指纹、掌纹;

浴室、毛巾上检出不属于死者的陌生男性DNA。

既然检测到了DNA,真凶是否是刘志伟,一验便知。但是最诡吊的是对于上述关键生物证据,泰方始终拒绝移交比对。

指纹、DNA 直接指向真凶,却被永久隐匿。

而且,本案证据还被反复篡改,自相矛盾。

尸检报告时间、凶器描述、死因结论被篡改;证人证言被统一复制粘贴,关键细节(双肩包改斜挎包、金额、时间)被修改;证人辨认时,没有混杂辨认、集体辨认,甚至还事前看截图。

我们国家之所以对境外证据设置了准入门槛,其实就是因为域外司法不具有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在某些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篡改证据可能是一种常态。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境外证据必须注明来源、提取人、时间,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在本案中,泰方的移交的证据材料全部不符合中国刑诉法标准,泰方提交的备忘录、证词、报告均为警方自行撰写,根本不具有证据资格。

三、14 年羁押,正义不能再迟到了

最高法一再强调:

定罪证据不足,必须坚持疑罪从无。更何况是死刑案件,死刑案件必须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结论唯一。

本案证据链全面断裂:无合法入境证据、无合法入住证据、无凶器、无DNA、无指纹、无真实监控、无可靠证人,全案只剩一份非法取得、矛盾百出的口供

一桩发生在异国的命案,因为境外证据被隐匿、篡改,因为程序失守,因为口供定案,让一个公民,而且是我们自己国家的公民,在高墙内度过了14年。

监控不会说谎,DNA不会说谎。当所有客观证据都指向“刘志伟不是凶手”,当法律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得定罪”,再审不应再被拖延了,疑罪从无,不该只是一句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