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分享9:故意毁坏财物罪,涉案金额6300元,如何处罚?
案例9:郄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A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5)冀0130刑初363号
涉案金额:6300元
从轻减轻情节:认罪认罚
开庭前是否羁押:否
判决结果:
被告人郄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取保日期:2024年8月8日
判决日期:2025年12月3日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6月20日17时许,裴某因欠款问题开车紧跟被告人郄某去柴城村极红皮革厂内,裴某拿着手机对着郄某录视频,郄某不满裴某录自己,为删掉视频抢夺裴某手机。双方互相推搡,郄某为抢手机咬伤裴某的右手,抢到后郄某将裴某的手机摔坏。经A某鉴定,裴某手机的价值为6300元;经无极某鉴定,裴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该公诉机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郄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郄某对在审理过程中对指控其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认罚。
案涉事情发生以后,被告人郄某有赔偿被害人裴某手机损失的意愿,却因双方之间存在其他民事纠纷被害人裴某不同意谅解未能达成谅解。
另,被告人郄某于2024年7月24日被A公安局抓获,次日依法对其刑事拘留15日,2024年8月8日被A公安局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郄某故意毁坏被害人裴某的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郄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郄某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无前科、系初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郄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案涉事情发生以后,被告人郄某有赔偿被害人裴某手机损失的意愿,却因双方之间存在其他民事纠纷而未能达成谅解,但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当,本院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被告人郄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16日。即自2025年9月1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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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立案追诉标准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其他严重情节”,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毁灭重要财物或者物品,损失严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动机和手段比较恶劣的;等等。
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不同,各地关于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有一定差异,具体参照各地的规定(注:上海市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般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的;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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