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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中午,7岁的小明和几个年龄相仿的小朋友们在小区玩耍。这时张三路过,看到与自己素来不合的李四把车停放在一旁,突发恶意。张三指着李四的车辆对孩子们说:“谁能够在远处踢球打中这个小汽车的后视镜,我就奖励他10块钱!”小明技术最好,一球命中小汽车左后视镜,导致后视镜镜轴断裂,镜片破碎。事后,李四要求小明的父母赔偿后视镜更换费1500元,而小明的父母认为应由教唆人张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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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张三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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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应该承担!

本案中,张三以金钱诱惑,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小明踢球砸碎他人车辆后视镜,其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相关规定。因此,张三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小明的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家长应当履行监护职责,正确引导未成年人走正路、行正事;而作为思想成熟的成年人也应当谨言慎行,做好榜样示范,切勿教唆无未成年人“干坏事”。

壹点就知,一点你就知!

壹法中山融媒体工作室

编辑:何洁莹

一审:贝奇聪

二审:丁向娜

三审:林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