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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城市能让人高看一眼,

靠的是什么?

不在于建的楼多高,人口又突破了多少。

也不是GDP排到了前几名,创上了什么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宜居城市等等的噱头。

更不是老百姓永远都追赶不上的工资标准,或者是又公布了多少可能永远都实现不了的招商引资项目。

那会是城市里出了几个大明星吗,又或是跑了几次马拉松比赛,开了几场万众瞩目的演唱会?

恐怕这些还都算不上。

一个真正能够体现城市文明,非要找一个本地人有幸福感,能让外地人一眼就可能爱上的理由。

只能是,

它会留给“弱者”多大的生存空间

这个弱者的概念很广泛。

它可能是数量众多的低收入群体,可能是久病缠身花光家财的病患;

可能是各种各样的残疾人,可能是身怀六甲的孕妇、步履蹒跚的老人等等。

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不能仅仅只是一两句口号和标语,或者流于形式的敷衍。

做实事,远比喊口号要困难的多!

这两天,无意刷到一个关于盲道被占用的视频,特意上网查了一下资料,是个老新闻,发生在2021年。

为什么还要拿出来讲,是因为新闻里的这件事,直到今天仍然在不断的发生,丝毫没有看到改变。

视频里,一位盲人大爷正路过山东青岛艺术博览会的举办场地,却被盲道上插着的彩旗绊的踉踉跄跄,险些摔倒。

那条并不宽敞的盲道,被彩旗占去了一块,被停放的电动车挡住了一块,前面究竟还有多少障碍,谁也不清楚。

确实,除了盲人,恐怕也没有多少人真正会关心一下,那条不亚于盲人眼睛的通道,是不是通畅的。

事后,艺博会组委会用一篇轻飘飘的道歉公告,就给这件事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一句“疏忽”,盲人遭遇再大的麻烦也无关重要了。

这是疏忽吗,怎么好像压根就没有人在乎。

让正常人去研究盲人的问题,怎么可能有感同身受的体验。

占用盲道,艺博会之前有过,在这之后也并没有看到有多大的改观。

先看一个多年前发生在陕西西安的例子。

有市民爆料称,西安市雁翔路盲道改造太离谱,更换成不锈钢金属材料,让市民吃尽苦头。

据附近市民反映,自2021年人行道改造以来,该路段在雨雪天气下变得异常危险,近两年多来至少有7位业主在这条路上摔伤。

市民们纷纷表示,这样的盲道不仅无法为盲人提供便利,反而成为了他们的“陷阱”。

尽管一直都有人反映,然而却始终没有部门出面处理,也不知道几年过去,是否有了改变。

其实盲道的问题,一般出在两个方面:

一是设计上有缺陷。比如像西安这种盲道使用不锈钢材料的例子;

此前,青海西宁也报道过一起类似的新闻。

据市民马先生反映,省城古城台处一条盲道从天桥下穿过,由于盲道与天桥间的高度太低,致使他在行走时撞伤了头。

记者在马先生被撞的天桥底下走过,身高163厘米的记者也仅能刚好通过。

正常人尚且不能避免受伤,更何况本就看不到路的盲人呢!

类似奇葩的设计简直数不胜数,盲道的规划者,已经无法用疏忽来形容,纯属就是玩忽职守。

甚至说一句不安好心也一点都不为过。

二是在使用中被非法占用,这也是出问题最多的一点。

盲道不是给盲人用的,

这在很多城市一点都不稀奇。

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汽车都可以想停就停,博览会、演唱会、运动会也可以想占就占。

南京鼓楼区发生过一起盲人撞到停放在盲道上的汽车导致跌倒受伤,索赔时却被车辆所属公司拒绝的事件。

盲人刘先生因右臂扭伤花费1200元医疗费,对方却辩称刘先生是自己撞上去的,责任应该由他自己承担。

专属盲道成了随意乱停放的地方,出问题还不认,问题出在哪里?

大家可以看看自己所在城市的路边,有多少盲道是通畅的。

大家似乎下意识的忽略了盲道的作用。

想停就停的恶习,如果缺乏必要的约束,只会给盲人带来更多的不便。

就像这种在盲道上装栏杆的天才,如果不给予重罚,怎么能够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仅仅只是不痛不痒的道歉,根本起不到任何实质性的作用。

这一点,通过青岛艺博会一事也应该看的很清楚。

说到底,为盲人发声,是民众意识觉醒的体现。

而是不是真正为盲人的出行安全考虑,则是一地政府执政为民思想的现实写照。

能考虑到盲人的现实困境,就有可能会想到低收入人群、慢性病人、孤寡老人、留守儿童等等。

城市管理并不仅仅是轰轰烈烈的大事件,更多表现在邻里百家、衣食住行的小事中。

盲道看似是小事,却反映出大问题。

然而,强如央视的面子,在这个“城市病”面前,似乎也没有多大作用!

有网友曾质疑,盲道的问题,跟普通老百姓有什么关系,还是管理者的失职。

在他的观点中,如果城市对盲道问题足够重视,占道者严厉处罚,哪里还会有人去触这个霉头。

据了解,对于非法占用盲道的行为,各地也确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江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规定,对擅自占用盲道、坡道等无障碍设施,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南京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五十五条 也规定,损毁、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可现实生活中,因为占用盲道被罚的情形恐怕并不多见。

这其中,既有盲人自身不方便追究,即使产生纠纷也不愿意找麻烦。

也不排除我们的管理部门疏于职责,不能很好的帮助盲人维权。

我们更希望,相关部门能够更主动的去想到盲人前面、做到前面,而不是总在被动的弥补。

“亡羊补牢”固然为时不晚,可为什么就不能把问题扼杀在摇篮之中,给盲人创造更多的方便呢。

与人方便、与己方便,难道不好吗?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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