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时约定两个孩子归男方抚养。3年后,母亲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对此,法院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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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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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贺某与覃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覃某良、覃某健由父亲覃某抚养,抚养费用均由覃某承担。此后,二子跟随在东莞务工的覃某学习、生活。

2022年3月,覃某良因被诊断出患有抑郁症休学一年。休学后的半年间,覃某良与母亲贺某在深圳共同生活。后考虑到升学问题,贺某、覃某商量后决定将两兄弟送回户籍地宾阳县读书,由姑姑覃某兰帮忙照顾。在此期间,贺某多次接到学校老师及覃某兰电话,要求父母加强对两兄弟的教育与引导。

今年5月,贺某以覃某怠于履行照护和教育职责,两个孩子自愿与自己共同生活为由向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覃某良、覃某健变更由自己抚养,随自己至深圳学习生活;覃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至两个孩子完成学业止,如两个孩子未继续上学,则付至年满18周岁止。

覃某辩称,他已回到南宁就业,覃某良也已根据体育特长报名就读南宁某中学,若由长期在深圳生活的贺某抚养,不便于照顾其学习生活。覃某良仍应由他抚养,并在南宁完成中学学业。覃某健可以由贺某抚养。二人各自承担所抚养孩子的抚养费。

法院审理

宾阳县法院审理后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之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尊重未成年子女意愿是落实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应有之义,但判断应否变更抚养关系还需结合未成年子女当前的学习生活情况,综合考虑其父母双方的收入状况、家庭情况等客观条件。虽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覃某良表示愿意随贺某生活,但考虑到覃某已回到南宁就业生活,覃某良也已根据其意愿在南宁报名就读可发挥其体育特长的中学,由覃某及其亲属抚养照顾,对覃某良的学习、生活更有利。覃某健表示愿意随贺某生活,覃某表示同意,法院对将覃某健变更由贺某抚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不久前,宾阳县法院作出判决:覃某良由覃某抚养,抚养费由覃某负担;覃某健由贺某抚养,抚养费由贺某负担。

法理评析

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双方可以先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可以签订变更抚养权的协议;协商不成,要求变更抚养权的一方可以诉至法院,但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包括对方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或未尽到抚养义务等情形,以及自己具备抚养子女的能力且由自己抚养更有利于子女成长。已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已具备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法院会在充分尊重其真实意愿的基础上,结合未成年子女当前的学习、生活情况,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意愿、经济条件、教育程度、行为习惯等,作出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裁判。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权利也是父母的义务,无论最终子女由谁直接抚养,双方均应共同努力为子女营造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最大限度减少因离婚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不利影响。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编辑:苏海芸

审核:乐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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