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今年11月1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将迎来揭牌建设五周年。五年来,示范区坚定推进国家战略任务,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两个关键词,坚持制度创新和项目建设“双轮驱动”,从夯基垒台、立柱架梁到全面推进、厚积成势,广泛凝聚共识,勇当先手棋和突破口,让中国式现代化在示范区展现勃勃生机。
示范声推出【下好先手棋,勇当突破口】专栏,系统展示示范区五周年建设亮点。
《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一项具有开创性意义的立法,于2024年3月由沪苏浙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分别表决通过,并于5月1日起在三地同步实施,这是《立法法》修订后首个跨省域、综合性、创制性的协同立法项目,奠定了示范区建设的“基石”,标志着示范区在法治化、制度化的轨道上迈出了坚实步伐。
在法治轨道上保障示范区制度创新
示范区从建设伊始,就注重法治引领、强化制度创新。2020年,沪苏浙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分别通过《关于促进和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沪苏浙两省一市联合成立的示范区理事会作为决策平台;两省一市共同设立的示范区执委会作为开发建设管理机构;示范区执委会根据《决定》授权,行使省级项目管理权限等内容。
根据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需求,《条例》还制定了相应的授权性规范和支持性、鼓励性条款。这些规范和条款为示范区深化改革预留了空间,为示范区的未来发展提供了广阔的舞台。条例明确了示范区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自主权,赋予示范区更大的改革探索空间,鼓励示范区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绿色发展等方面进行先行先试。
《条例》共计九章六十六条,对示范区内规划建设、生态环境、创新发展等跨区域协同制度,作出全方位、多维度的规定,对示范区已探索形成的重点制度创新成果,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更好推动成果释放效应、形成效益,有利于以法治方式助力示范区走出一条生态文明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得益彰的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新路径。
为示范区发展向纵深推进拓展改革空间
2023年修订的《立法法》将区域协同立法从地方探索创新的层面提升到国家法律制度的层面,将其作为新时代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重要制度创新和保障。《条例》以地方立法整合法律资源、协调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区域治理效能、保障区域发展战略实施,更好发挥示范区引领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作用。
在构建跨区域治理体制和法治保障方面,《条例》创新规定了政府间协议、区域合作、财税分享、统计与指标体系,对执委会的委托授权,以及行政许可的集中受理、相互委托等综合性的跨区域治理机制。
在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方面,《条例》在明确构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同时,规定优化项目管理,建立跨区域投资项目的监管衔接工作机制,加强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与用地、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等方面的协调联动。
为体现示范区生态优势转化新标杆、绿色创新发展新高地的定位,《条例》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作了总体规定,特别是提出要建立生态环境标准区域协同工作机制,还从水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角度,对共保联治、联防联控机制作出规定。
在关于创新推动市场要素集聚和有效配置方面,《条例》对以“一区多园”模式建设跨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金融支持、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人才流动、数据基础设施建设等保障措施予以明确。
《条例》还要求进一步体现示范区的江南水乡文化特色,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促进文旅融合。为促进基本公共服务便利共享,提升示范区公共服务一体化水平,《条例》对编制示范区共建共享公共服务项目清单、开展教育协同、医疗保障与医疗协作、养老服务合作、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等作出规定。
示范区建设以来,已从形态开发迈向形态开发与功能开发并重的新阶段。示范区执委会将持续会同沪苏浙两省一市各方,认真抓好《条例》贯彻落实,依托《条例》的法治保障,在新的起点上推动示范区建设任务落地实施。
沪苏浙两省一市促进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2024年3月,《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由沪苏浙一市两省人大常委会分别表决通过,并于5月1日起三地同步施行。作为示范区建设的“基石”,条例是《立法法》修订后第一个跨省域、综合性、创制性的协同立法项目,包括总则、治理体制、规划建设、生态环境、创新发展、江南水乡文化、公共服务、法治保障、附则九章共六十六条,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一是对示范区已经形成的一体化制度创新成果,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更好推动成果的复制推广。二是突出问题导向,推动解决一体化制度创新瓶颈问题,为示范区发展提供更好的制度环境和法治保障。三是根据示范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需要,制定相应的授权性规范和支持性、鼓励性条款,为深化改革预留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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