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0月29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贵州省委原书记孙志刚受贿案,受贿8.13亿余元,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查扣在案的孙志刚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8.13亿是300百万的271倍,不过孙志刚被判的是死缓。
比孙志刚贪污多3亿左右的白天辉则是执行了死刑!
2024年5月28日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白天辉被判死刑并立即执行。白天辉曾任中国华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会董事、总经理,贪污11.08亿。
而在十三年前,贪污受贿2.8亿的许迈永,在2011年审判之后也执行了死刑。
2011年5月12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许迈永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许迈永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7月19日上午被执行死刑。
许迈永受贿1.6亿余元、贪污5300余万元、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71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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