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绣品厂诉某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甲绣品厂系某省原轻工业厅批准设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后某省原轻工业厅撤销,其职能由某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继续行使。2023年,甲绣品厂拟增加经营范围,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五条“集体企业的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的规定,向某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提出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某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认为,甲绣品厂系改制企业,已于2002年与乙实业公司签订《企业兼并协议书》,由乙实业公司以现金购并的方式全资兼并甲绣品厂,改制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某省原轻工业厅同意,现该厅无权对甲绣品厂经营范围变更作出审批,故未对前述申请作出处理。甲绣品厂遂于2023年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作出批准其增加租赁业务经营项目的行政行为。
【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涉案批准行为是否应当作出,应当由主管部门而非法院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等因素进行判断。在此前提下,即便法院判令某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在一定期限内对甲绣品厂的申请作出处理,甲绣品厂对处理结果可能仍有异议,从而导致新的诉讼。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避免程序空转,人民法院对本案法律关系进行了穿透式审查:一是全面梳理甲绣品厂的改制过程;二是充分了解甲绣品厂目前的经营状况及变更经营范围的目的;三是对某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与某省原轻工业厅之间职能继受关系进行全面审查。在此基础上,人民法院认为,因涉案《企业兼并协议书》并未实际履行,且在乙实业公司于2022年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向甲绣品厂发出解除兼并协议的通知,并将协议解除后该公司对甲绣品厂的债权出售给案外第三方公司,故某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如不批准甲绣品厂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不利于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生存发展。为实质高效化解纠纷,法院在开庭前,委托从事行政争议化解的专业调解组织——某调解中心对该案进行调解,指导其组织各方当事人沟通协商,帮助各方当事人分析案件走向,最终在法院和调解组织共同释法明理的基础上,某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向甲绣品厂开具了同意其增加经营范围的证明,甲绣品厂在开庭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该案系某省首例人民法院和专业调解组织合力成功化解的行政案件,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一是充分实现了行政诉讼实质化解争议的诉讼目的。办案人员没有就案办案,一判了之,而是从纠纷形成的历史原因、纠纷对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影响、纠纷背后的法律关系等多方面考察,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帮助各方当事人寻求纠纷解决的最佳路径,最终实现纠纷一次性化解。二是充分运用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手段。该案在开庭前由专业调解组织在法官指导下与各方当事人沟通协商,搭建了良好的沟通平台,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能从不同角度听取当事人意见,最终在人民法院和专业调解组织的合力推动下,调解取得良好效果。
转自: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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