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人们有了更多机会在网络社交平台表达自我、发表观点评论、获取信息,若是在网上看到各种诋毁自己的信息,还被安上“莫须有”的污名,遇到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办呢?
基本案情
2022年的一天,小安(化名)跟往常一样按部就班地生活,突然一通电话,打破了原有的宁静。
“小安,我在XX平台上刷到你了,有人发了好多个帖子说你插足别人感情……”
挂掉电话的小安一脸茫然地点开好友发来的链接,整个人都懵了,自己明明没有做过这样的事情,怎么会有人在网络社交平台上发布自己的个人照片及其他信息,还配以侮辱谩骂的文字呢?
原来,发布人小王(化名)因为怀疑其丈夫与小安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故在社交平台上发布相关信息。小安多次私信小王,联系其删帖,但均以失败告终,小王仍继续发布关于不实信息,而小安也因此事,工作和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安便将小王诉至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或者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小王在其注册的社交平台账户上发布小安的个人肖像、住所地、工作地等信息的照片,并备注不良语言对小安进行侮辱谩骂,可知小王在主观上有损害小安名誉的故意,在客观上也实施了侵害小安名誉权的行为,对小安的人格尊严和社会评价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侵犯了小安的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最终判决小王在其社交平台首页发表致歉声明,向小安赔礼道歉,且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同时向小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法官后语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这种评价直接关系到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和社会地位,属于重要的人格利益,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在社交平台发布言论时,仍需遵守道德的底线和法律的红线,切莫因“畅所欲言”而导致“祸从口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八条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覃塘区人民法院2024年原创189期
文字:陆嘉琪、黄淑清
编辑:陆嘉琪
审核:李春晓、伍清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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