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上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三周年即将来临之际,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涉个人信息及数据相关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对近一年来受理的113起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并发布了8个典型案例。北京青年报记者从会上了解到,“AI换脸”等新类型侵权案件不断涌现,技术滥用、个人信息泄露、虚假信息传播等问题,导致个人信息侵权纠纷呈现出明显的技术性复杂性。
近一年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件113件互联网企业为科技文化公司的案件最多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瑞罡介绍,2023年10月至今年10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件113件,其中已审结104件。从侵权主体来看,上述113起案件中,以互联网企业为科技文化公司的案件最多,共计95件,占比84.1%;以物业公司、房屋租赁中介、雇佣单位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科技文化公司的案件共计11件,占比9.7%;仅以自然人为科技文化公司的案件有7起,占比6.2%。涉及的行业领域较为广泛,反映出数字时代个人信息处理主体的多样性,以及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频繁性。
从侵权形态来看,涉及侵害个人信息的知情权与决定权的案件最多,主要侵权形式为未经同意收集、公开、提供个人信息,或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共计73件,占比64.6%;其次为主张科技文化公司泄露个人信息导致经济损失的案件,共计33件,占比29.2%;涉及主张行使个人信息查阅、复制、删除、更正补充权的,共计5件,占比4.4%。
通报显示,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快速发展,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新的挑战。以“AI换脸”纠纷为例,“AI换脸”为用户提供了一种新奇的体验和情感满足,但是“AI换脸”所利用的人工智能技术,涉及人脸识别、关键点定位、特征提取等多项技术,将静态图片中的特征与原视频的面部特征、表情等通过算法融合,可能涉及肖像权及个人信息权益侵害问题。
一公司用博主视频制作AI换脸模板出售牟利被告上法庭 因侵权被判赔
会上,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法官王红霞通报的典型案例中,有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与“AI换脸”技术相关。
据了解,廖某是一名古风短视频博主,在全网拥有较多粉丝。某科技文化有限公司在未经廖某授权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廖某出镜的系列视频制作换脸模板,并上传至其运营的案涉软件中,提供给用户付费使用并以此牟利。
廖某诉称,科技文化公司的行为侵犯其肖像权与个人信息权益,要求科技文化公司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失。科技文化公司某科技文化有限公司辩称,其运营的平台发布的视频均有合法来源,并且面部特征并非廖某,并未侵害廖某肖像权。并且,案涉软件所使用的“换脸技术”实际由第三方提供,故科技文化公司并未处理廖某的个人信息,并未侵害廖某的个人信息权益。
经北京互联网法院查明,案涉换脸模板视频与廖某创作的系列视频的妆容、发型、服饰、动作、灯光及镜头切换呈现一致特征,但出镜人的面部特征均不相同,且并非廖某。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科技文化公司使用廖某出镜的视频制作视频模板,但并未利用廖某的肖像,而是通过技术手段将廖某面部特征替换,去除了肖像具有识别性的核心部分,所保留的妆容、发型等要素并非与特定自然人不可分割,不具有肖像意义上的可识别性,且将视频模板提供给用户使用的行为并未丑化、污损、侵害,故不构成对廖某肖像权的侵害。
不过,案涉短视频动态呈现了廖某的面部特征等个体化特征,且以数据形式呈现,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信息”的定义,属于廖某的个人信息。针对案涉换脸行为,科技文化公司需要先收集包含廖某人脸信息的出镜视频,将该视频中的廖某面部替换成自己提供的照片中的面部。该合成过程需要将新的静态图片中的特征与原视频部分面部特征、表情等通过算法进行融合。
在上述过程中,涉及对廖某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分析等,属于对廖某个人信息的处理。科技文化公司无证据证明其经过廖某同意,因此构成对廖某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法院判决科技文化公司向廖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维权费用。一审裁判作出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互联网法院表示,AI换脸与个人肖像密切相关,不免引起公众对肖像权与个人信息权益的担忧。本案明确了肖像权“可识别性”不局限于面部,但应当主要集中于自然人的个人生理特征,避免肖像权的任意扩张影响妆容、造型等领域的合法使用及创作传播。同时,本案明确了肖像与个人信息的关系与认定差异,即肖像以特定范围内的公众可识别为要件,主要保护个人在社会生活中肖像识别带来的精神和财产利益;而个人信息认定标准不以公众识别为前提,重点在于预防个人信息被滥用的风险。本案围绕“AI换脸”这一新商业模式,对肖像权、个人信息权益及基于劳动创造投入的合法权益进行准确区分,既维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又为人工智能技术和新兴产业发展留有合理空间,对于服务和保障数字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
法院建议各部门工作联动加强监管、保护 个人用户树立“非必要不提供”个人信息的意识
发布会上,北京互联网法院结合上述问题及实践经验,提出建议。
从用户角度看,要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树立“非必要不提供”个人信息的意识;妥善保管好个人社交媒体账号等网络账号,确定不再使用时应及时注销或解绑;不仅要在注册软件、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时仔细阅读相关条款,还要熟练掌握手机及应用程序相关的隐私设置、访问权限设置等操作方法。当个人信息权益被侵害时,要及时留存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从个人信息处理者角度看,要落实其保护义务和责任。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始终坚持合法、正当、必要原则,自觉提升合规管理能力和水平;明示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确保自然人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作出明确同意,并建立已收集个人信息清单;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建立全生命周期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等。
从监管角度来看,需进一步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与监管力度。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不断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体系,制定和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加强各部门工作联动,充分利用数字化手段,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同时,进一步强化普法工作,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学习和掌握个人信息保护技能等。
供图/视觉中国
文/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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