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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美联社10月29日报道一种被称为“Jaywalking”的在人行横道外或违反交通信号灯横穿马路的行为,现在已经在纽约市合法。
美联社新闻截图
市议会上个月通过了这一立法,而市长埃里克·亚当斯(Eric Adams)拒绝在30天内采取行动——无论是签署还是否决,现在,它已于上周末正式成为法律。
提出这项立法的布鲁克林民主党议员梅赛德斯·纳西斯(Mercedes Narcisse)周二表示,新法结束了执法中的种族差异,并指出去年开出的乱穿马路罚单中,超过90%都是针对黑人和拉丁裔的。
她在一份电子邮件声明中说,“实事求是地说,每个纽约人都会乱穿马路。人们只是想去他们需要去的地方。惩罚日常行为的法律不应该存在,尤其是当这些法律对有色人种社区造成不公平影响的时候”。
新法律允许行人在任何地点横穿马路,包括在人行横道之外。它还允许行人违反交通信号横穿马路,并明确规定这样做不再违反城市行政法规。
但新法律也警告说,在人行横道外横穿马路的行人没有通行权,他们应该礼让拥有通行权的其他车辆。
亚当斯的发言人利兹·加西亚(Liz Garcia)拒绝详细说明市长不采取任何行动,让该法案成为法律的决定。
但她指出,这一法案明确指出,违反交通信号灯和在街区中间横穿马路是非常危险的行为。加西亚补充说,人们仍然可能要为乱穿马路造成的事故承担民事责任。
她在一份声明中说:“当每个人都遵守交通规则时,所有道路使用者都会更加安全。我们将继续鼓励行人利用现有的安全机制——如路口采光、行人岛和领先行人间隔(LPI),在有步行信号的人行横道上过马路。”
总部设在西雅图的“America Walks”一直在跟踪相关提案,根据该组织的数据,丹佛、密苏里州堪萨斯城、加利福尼亚州、内华达州和弗吉尼亚州等其他城市和州近年来都已将乱穿马路非刑罪化。
该组织的执行董事Mike McGinn周二表示:“真正关心安全的城市会把重点放在街道设计、超速行驶和危险的大型车辆上。而不是针对乱穿马路的法律。”
据“America Walks”称,这些法律是汽车行业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推动的,目的是让人们远离街道,为车辆腾出更多空间。
根据韦氏词典,“jaywalking”一词可追溯到20世纪初,它起源于中西部俚语,原意指乡巴佬或土包子。
在纽约市,行人与司机之间的争端时有发生,早在1958年就有了关于乱穿马路的法律,最高可罚款250美元。
为请不起律师的纽约市民提供免费法律代理服务的非营利组织“法律援助协会”(Legal Aid Society)称,这项立法早该出台,几十年来,警方一直以违法为借口,对居民进行拦截、盘问和搜身——尤其针对有色人种。
该组织在一份声明中说,“随着这项立法出台,我们希望亚当斯政府和市议会继续废除那些对公共安全毫无益处,只会让人们陷入刑事法律体系的陈旧法律”。
警察局发言人没有立即回复寻求评论的电子邮件,其最大工会的发言人也拒绝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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