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下午,碧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冉某某、孙某组织考试作弊罪一案,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冉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孙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依法对被告人冉某某、孙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基本案情:2021年6月,被告人冉某某、孙某明知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兵峰驾校以让学员操作非法电脑软件的作弊方式,使学员通过驾驶证考试,二人通过微信朋友圈、抖音等方式宣传“VIP学员”“包过班”等信息,帮该驾校代理招收驾考学员,收取考试培训费后转给驾校,从中赚取差价。冉某某、孙某将驾考学员从贵州省铜仁市运送至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兵峰驾校,由驾校工作人员对考生进行作弊培训,最终通过作弊方式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孙某与冉某某等人共为该驾校招生30余人,冉某某从中获利7600余元,孙某获利2700余元。
案件审理情况:碧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必须经过考试取得驾驶人资格,机动车驾驶人资格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被告人冉某某、孙某在法律规定的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均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冉某某、孙某组织30余人从贵州省铜仁市到四川省达州市在驾驶人资格考试中作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予以严惩,遂根据被告人冉某某、孙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冉某某、孙某均表示服从判决。
法官说法:驾驶执照考试关乎生命安全,本应严肃对待,一些驾校或者驾考教练为了招揽学员、谋取不法利益,推出所谓的“VIP会员”“包过班”等“特殊服务”,在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中组织作弊,将不符合考试要求的学员通过考试作弊的方式通过考试。冉某某、孙某等人组织人员在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中作弊,不仅损害考试公平,更可能培养“马路杀手”,如果学员没有真正学会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知识,路上驾驶本领不强,一旦路上遇到突发情况将会危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可谓害人害己。
碧江法院在此提醒广大驾校机构及教练,应当严格守法,坚守职业操守,为社会培养合格的机动车驾驶员。广大的机动车驾驶培训学员要认真参加机动车驾驶技能培训,掌握过硬的驾驶技术,避免成为“马路杀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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