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广告合同纠纷案。该案中,某传媒公司为某置业公司提供宣传服务并完成对方多项工作内容,然而置业公司迟迟不支付广告款,并称公司将售房业务委托给案外某经纪公司,该经纪公司相关人员行为与置业公司无关。传媒公司起诉后,法院判决置业公司支付广告款。
双方未签订合同,因款项支付生纠纷
据悉,2021年3月至2021年6月期间,传媒公司就某楼盘项目先后多次向置业公司提供广告宣传服务,并与置业公司项目负责人、营销策划主管、策划经理等多人沟通,确认了委托事项、服务内容。传媒公司主张根据置业公司要求完成了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但是经过多次催要,置业公司迟迟不支付广告款。
因双方并未就合作事项签订书面合同,所以传媒公司提交多份微信聊天记录、网页截图、微信公众号截图,以证明与自己沟通的陈某、范某等人均代表置业公司,传媒公司为置业公司完成了广告发布。但置业公司则称其与案外某经纪公司存在委托售房的合同关系,相关人员行为与置业公司无关,拒绝支付任何款项。
传媒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陈某、范某等人在微信中表示“(合同)审批流程有点慢”“第二次的排期按85折整理资料”“最终报价是127500元”。另查,网站截图、售楼处公示信息及法院调取的另案卷宗显示,陈某系项目负责人、置业公司的对接人。
法院梳理案件争议焦点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传媒公司与置业公司是否存在广告合同关系;二是如果存在,合同的价款及违约金如何认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首先,置业公司虽主张其委托某经纪公司进行房屋销售,但置业公司提交的销售代理合同未见双方就项目具体宣传活动如何约定,且在对外宣传、业务开展与合同磋商过程中,未曾直接披露过项目策划与销售由经纪公司负责的任何信息。其次,根据庭审调查,置业公司指定陈某为项目营销负责人,且在相关客户确认单中签字,因此可以认定传媒公司有理由相信案涉期间陈某等人能够代表置业公司处理相关事宜。再次,案涉项目由置业公司开发建设,项目利益由置业公司实际享有,且从传媒公司提供的多项证据能够显示,其已经为该项目履行过多项广告服务活动。据此,可以认定传媒公司与置业公司成立事实广告合同关系。
关于争议焦点二,虽然双方在合作协议的电子版中约定了合同价款,但合同并未最终盖章签署。根据传媒公司与陈某等人在微信中的沟通情况,可以认定第一份合同确立的服务费为15万元,并经过了置业公司的内部审批,至于第二份合同,双方最终协商按照原合同价款的八五折确定为127500元,故两期服务费共计为277500元。丰台法院最终判决置业公司支付合同款2775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充分合理保护民营企业诉求
法官表示,该案中,原告系个人独资设立的民营小微企业,被告系某国有大型企业控股设立的公司。因原、被告双方并未直接签订合同,置业公司设立的房产项目销售团队人员构成亦相对复杂,造成合同主体认定存在困难。如果简单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原告诉讼主张难以获得支持。
但法官团队的审理并未简单停留在证据本身,而是进一步梳理双方争议焦点,逐一分析当事人提交证据背后所反映的行业惯例、交易模式,细心查阅双方当事人在项目整体交流过程中的微信聊天内容、电子邮件往来记录、网页截图等电子证据,调取相关案件证据、庭审笔录,联系涉案楼盘项目销售方,了解涉案项目整体工作流程,结合房地产广告行业普遍项目“外包”的特点,综合认定。
在该案的审理中,一方面,法院牢固树立平等保护司法理念,切实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依法准确认定违约责任,促使国有企业恪守契约精神,诚信履约。另一方面,法院充分合理保护民营企业的诉求,依法依规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通过认真细致地分析全案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公正裁判,高质效化解纠纷,平复社会经济矛盾。原告方在判决生效后专门送来锦旗,称赞这一份胜诉判决极大缓解了民营企业生存压力,增强了企业信心。
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
编辑 彭冲 校对 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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