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是同林鸟,应当相濡以沫,但生活中不乏有大难临头各自飞的同林鸟。如果夫妻一方婚内身患重病,另一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法院又会如何审理?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女)与被告朱某在外打工时认识,于2019年6月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朱小某。因婚后双方发生矛盾,原告于2024年3月带着女儿离开当地去外地生活,并于同年8月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女孩,被告支付抚养费。经多次调解,原被告达不成一致意见。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目前生病正在治疗中。
另查明,被告朱某于2022年患恶性肿瘤。
本案的争执焦点是: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法官审理
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原、被告结婚五年多,且生育了一个孩子,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被告现处于患病特殊时期,更需要原告的照顾和帮助,以利于其早日康复。夫妻在共同生活中难免发生矛盾,双方应当互相沟通,互相理解,化解矛盾,共渡难关。因原告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问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官说法
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的组合,更承载着家庭责任和法律义务。夫妻一方在另一方患病治疗期间提起离婚诉讼,且多次调解后仍坚持离婚,不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更是背离社会所倡导的夫妻和睦、互相帮助的家庭美德。
本案中,法院结合双方感情基础、离婚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有无和好可能性等多方面综合考量,认为婚姻的价值和意义不仅仅在于感情的和谐美满,更在于一方处于危困境地时,另一方的扶持与帮助,相互帮助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任何一方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逃避履行对配偶的扶助义务。因此,法院不准许张女士的离婚诉请。
来源:巨野县人民法院 姚红梅
编辑:颜亚畦
初审:贾振超
复核:吴慧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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