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管理局发布

2024年度“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为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在保障高品质生活上取得新突破,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优势,加大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持续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18个重点领域的违法行为,加强典型案例曝光,发挥典型案例引领示范作用,护航“两个强省”建设,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年度第三批典型案例

一、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山东恒昇电气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元器件案

2024年4月24日,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山东恒昇电气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元器件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该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2024年4月24日,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某小区配电箱内使用商标侵权元器件的情况开展调查。同日,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配件供应商山东恒昇电气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向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某品牌元器件存在问题,经鉴定该批次产品为侵权产品。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从电商平台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进涉案产品,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进行销售,属于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额为19.72万元。当事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本案移送莱阳市公安局作进一步处置。

中国基建一直是我国的一块“金字招牌”,随着工程建设的飞速发展,高楼大厦拔地而起的背后,建材用品商标侵权的行为时有发生。因为开发商使用的建材用品引发的高层住宅楼火灾触目惊心。在开发住宅楼等工程建设过程中使用低质量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建材用品不仅会给品牌产品造成负面影响,还会给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不可估量的威胁。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4小时内完成了从接到举报到现场调查,再到移送司法机关的执法过程全链条,切实体现了对假冒伪劣商品和不法商人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营造安全放心的市场消费环境,让老百姓住得舒心,用得放心。

二、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山东好合宜食品有限公司龙口分公司生产销售冒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粉丝案

2024年3月5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东好合宜食品有限公司龙口分公司生产销售冒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粉丝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18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线索,依法对山东好合宜食品有限公司龙口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存在未取得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许可的情况下,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生产销售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未取得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生产销售的粉丝产品上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的字样及图案,其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针对龙口市粉丝行业规模较大,从事生产粉丝的企业较多的现状,为打击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违法行为,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双随机、网络监管、突击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该行业进行监管,对发现存在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企业,及时进行查处,切实维护了市场秩序。

三、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龙口市鲁牛工贸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1月29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龙口市鲁牛工贸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下达行政处罚,责令消除影响、整改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15系统关于龙口市鲁牛工贸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举报线索并依法开展调查。经调查核实,龙口市鲁牛工贸有限公司网站显示该企业通过了CCC认证和ISO9000认证,但当事人提供不出CCC认证和ISO9000认证的相关证明材料,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删除广告内容,当事人立即删除了相关广告。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广告是消费者了解商品、服务的媒介,虚假广告会破坏广告的真实性,使消费者对广告产生怀疑,影响广告的正面作用,使消费者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受到侵害,甚至降低消费者对市场主体信任度。因此,严格规范广告,确保广告内容真实性和规范性在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案的警示意义大于处罚本身,通过处罚,提醒企业要高度重视广告的审查工作,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对广告的真实性、规范性负责,从而维护市场公平,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莱州市沙河镇佑林重工机械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3月26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莱州市沙河镇佑林重工机械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标识、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20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莱州市沙河镇佑林重工机械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现场三台黄色小型装载机车身均贴有“山东鲁工”、“LUGONG”字样的标识,上述行为已经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为他人提供了假冒商标,虽未直接贴在装载机上销售,但为他人实施销售加贴假冒商标装载机的行为提供了便利,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为他人提供假冒商标,不仅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造成消费者难辨真伪、上当受骗,严重的还会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威胁,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行为,有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有力震慑了此类违法行为。

五、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烟台市蓬莱区忠兴柴油机配件经销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蓄电池案

2024年1月22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烟台市蓬莱区忠兴柴油机配件经销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蓄电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3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烟台市蓬莱区忠兴柴油机配件经销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涉案蓄电池9只,其包装盒和产品上均标示某知名注册商标的字样和图形。经查明,涉案蓄电池属于侵权商品,且不符合GB/T5008.1-2013的规定,是不合格产品,当事人未提供涉案蓄电池的合法来源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且不合格的蓄电池,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最终,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蓄电池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蓄电池的质量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案注册商标经使用宣传,在蓄电池行业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当事人未从正规渠道采购产品,且未对供货者资质、产品质量等履行查验义务,给人民群众带来安全隐患,对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本案的查办,打击了蓄电池领域侵权假冒行为,及时避免了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警示蓄电池经营者要依法落实主体责任,促进了蓄电池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六、烟台市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烟台美鑫玻璃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未经认证、冒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建筑安全中空玻璃案

2024年5月7日,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烟台美鑫玻璃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未经认证的建筑安全中空玻璃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8日,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加工建筑钢化中空玻璃并标示有“CCC”认证标志,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当事人未取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擅自出厂销售建筑安全中空玻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构成生产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违法行为,当事人冒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构成生产的产品冒用他人认证标志的行为。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玻璃已经融进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建筑玻璃更是关系到人身财产安全。未经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销售建筑安全用中空玻璃,并标注“CCC”标志,不仅冒用认证标志,扰乱市场秩序,更无法保证产品质量,给人身财产安全带来隐患。本案的警示教育意义大于处罚本身,执法人员在案件处置过程中向当事人普及强制性认证管理规定、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并帮助企业申请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使企业提升了守法经营意识,充分认识到凡是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规范生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此案的查办,展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的决心和成果,从源头上消除了产品的不安全隐患,提高了产品质量和企业管理水平,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七、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招远市涩核优品保健品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4年5月10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招远市涩核优品保健品店经营添加化学药品的食品案,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9月22日,根据举报线索,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招远市涩核优品保健品店开展执法检查,对招远市涩核优品保健品店销售的“炮神”和“黄金玛卡”两种产品进行抽检。检验显示上述两种产品中均含有化学药品“西地那非”成分,属于有毒、有害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西地那非是一种处方药,在没有医生指导的情况下,食用加入西地那非的食品可能引起头痛、视觉异常等不良反应,会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非法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食品对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将产生损害风险。食品安全涉及民生安全,本案的查处告诫广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和道德底线,莫要贪图私利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届时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八、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山东通强伟业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6月12日,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东通强伟业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涉案包材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1日,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山东通强伟业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瓷砖胶产品及包装袋若干,经营额合计23131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做好打击假冒侵权工作,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保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深化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商标保护的正确认识,维护了被侵权方的合法权益,营造了公平稳定的市场营商环境。

消息来源:烟台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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