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时报

为获取非法利益,为犯罪团伙提供网上讲课,实现网上引流,吸引被害人关注、投资,帮助其参与的犯罪团伙骗取被害人1150万元。近日,海南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以犯诈骗罪判处宋某鹏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将退缴的赃款7.8万元退赔给被害人常某宝。

男子当炒股讲师为诈骗团伙吸粉落网

男子宋某鹏是一名“90后”,江西人。2021年12月份至2022年1月期间,宋某鹏按昵称“万水千山”(身份信息不详)的要求,到“博弈讲股堂”以“李想老师”的身份讲课,并展示课堂笔记,其间宋某鹏通过自身股票知识吸引受害群体听课,并吹嘘“饶刚老师”(身份不详)讲课能力,以此提高被害人对“饶刚老师”的信任程度。

据了解,宋某鹏参与的犯罪团伙制作虚假“IBK”证券平台,宋某鹏在讲课时展示该虚假平台的李想老师股票资产账户,达到宣扬虚假“IBK”证券平台,吸引被害人投资的目的。

2021年12月5日,被害人常某宝在网上浏览网页时被名为“博弈讲股堂”的网页吸引,随后在“博弈讲股堂”听“李想老师”讲课。他看过“李想老师”展示课堂笔记后,加入该网页的QQ群,在虚假的“IBK”证券平台炒股。

2021年12月28日至2022年1月8日期间,常某宝在海口市美兰区一小区家中,被该团伙以“饶刚老师”所建立的“天狼战队”QQ群里以可购买“IBK”平台股票为由进行诈骗,向“IBK平台”指定账户转款,共计被骗1150万元。

宋某鹏在“博弈讲股堂”平台讲课期间获利3.6万元。2022年3月7日13时许,民警在江西省将其抓获。

审理过程中,宋某鹏退缴赃款7.8万元及预缴罚金4万元。

诈骗罪获有期徒刑3年

海口市美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鹏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获取非法利益,仍为该犯罪团伙提供网上讲课,实现网上引流,帮助吸引被害人关注、投资,参与的犯罪团伙骗取被害人11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宋某鹏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并将退缴赃款7.8万元退赔给常某宝,责令宋某鹏继续退赔常某宝剩余经济损失1142.2万元。

一审宣判后,宋某鹏不服,向海口市中院提起上诉。

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宋某鹏系从犯及判决其退缴的违法所得7.8万元退赔给被害人的判决正确,但判决责令其继续退赔被害人剩余经济损失1142.2万元于事实及法律无据。

法院认为,“责令退赔”是指犯罪分子已将违法所得使用、挥霍或者毁坏的,责令其按违法所得财物的价值退赔,且退赔责任范围包括被告人的合法财产。该案诈骗团伙犯罪行为尚未被查处,经审理认定宋某鹏仅获利3.6万元(其自愿退缴7.8万元赃款),其在该案中主要负责讲课并收取讲课费,被认定为从犯;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对该团伙所诈骗对象及诈骗数额知情,其也不实际控制资金流向、用途和分配权限,实际非法所得相对较少,如要求从犯一律对全部涉案金额承担连带责任,违反公平原则。故其应在分得赃款(自愿退缴)的范围内承担退赔责任,宋某鹏的该上诉意见应予以采纳。

最终

海口中院依法判决

维持一审以犯诈骗罪

判处宋某鹏有期徒刑3年

并处罚金4万元

改判宋某鹏将退缴的赃款

7.8万元退赔给常某宝

作者: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