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森林防火区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规规定,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其中,2025年2月1日至4月30日为高火险期。为切实做好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现将我县森林防火区划分情况通告如下。

全县的森林及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其中公益林区域及距离公益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在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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