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2023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评选工作的通报》,发布了全省法院2023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评选结果,并对入选案例涉及的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及合议庭成员予以通报表扬。其中,吕梁法院审理的2个案例入选,5名法官、2名人民陪审员获通报表扬!
一、李某某诉某市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房屋案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康照明(主审) 张华 杨凤鸣
临县人民法院:薛探秀 樊成国(主审) 秦沙沙(人民陪审员)
【基本案情和裁判结果】
李某某在其承包的四荒地上建起房屋。某市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队于2022年12月14日向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其在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拆除违法建筑,如未拆除将予以强制拆除。后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决定对案涉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李某某不服上述《强制拆除决定书》,于2023年1月16日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12月14日作出并于次日向李某某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在法定复议和诉讼期限内,某市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1月11日又对李某某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明显程序违法。遂判决撤销上述《强制拆除决定书》。
【典型意义】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是行政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这意味着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无须等到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届满,即可依据《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强制执行行为。但《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规定,系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一般规定的例外,是对上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突破。实践中,在强制拆除房屋或设施领域,行政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就作出强制拆除决定,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案判决结果有利于规范行政机关执法行为,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王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案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吴志军(主审) 魏晓俊 支鹏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康照明(主审) 张华 郭爱珍(人民陪审员)
【基本案情和裁判结果】
2023年1月8日,侯某某在争执中用手推打了王某某。经医院诊断,王某某颈部软组织挫伤。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对侯某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王某某以对侯某某的处罚过轻为由,向某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某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侯某某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节特别轻微”的情形,应不予处罚,遂决定撤销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王某某不服,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对侯某某罚款200元,已是按“情节较轻”处罚,某区人民政府以侯某某的行为应不予处罚为由,撤销案涉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本案复议申请人以行政机关对加害人的处罚过轻为由提起复议申请,复议机关经复议后撤销了原处罚决定。该复议决定显然对申请人更为不利,明显不符合上述规定和原则。本案的处理对于促进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行使复议职权,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促进行政复议机关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发挥具有示范意义。
来源: 山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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