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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11月1日电 ST锦港多则利空消息一并公布。

财务造假被罚800万元

1日晚间,ST锦港披露了近期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96 号),涉及当事人包括锦州港、徐健、刘辉、鲍晨钦、李挺、宁鸿鹏、曹成。

经查明,锦州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锦州港贸易业务相关情况

锦州港为了做大收入和利润、满足银行贷款需求,与大连和境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和境)、上海银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鸿)、宁波朗逸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朗逸)、宁波百荣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百荣)、重庆岳城川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岳城川聚)、上海盛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盛辙)、舟山丰聚益尚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丰聚益尚)等七家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

二、锦州港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情况

2018年至2021年,锦州港与上述公司开展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导致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其中,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21.20亿元,虚增营业成本21.00亿元,虚增利润总额2070.91万元。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39.47亿元,虚增营业成本39.08亿元,虚增利润总额3899.89万元。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24.82亿元,虚增成本24.37亿元,虚增利润总额4415.74万元。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7511.40万元,虚增利润总额7511.40万元。

时任董事长徐健和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是锦州港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鲍晨钦、时任财务总监李挺、时任副总经理宁鸿鹏、时任副总经理曹成是锦州港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锦州港相关公告、财务报告、情况说明、工商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文件、银行流水、相关客户和供应商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

二、对徐健、刘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00万元罚款;

三、对鲍晨钦、李挺、宁鸿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

四、对曹成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徐健、刘辉违法行为恶劣,违法情节较为严重,对二人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公司及两股东被立案

当天晚间,ST锦港还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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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ST锦港公告

另一则公告称,公司股东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前述股东立案。

ST锦港表示,本次立案事项系针对公司股东,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ST锦港称,从公安机关获悉,因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锦州市公安局决定对公司副总裁宁鸿鹏取保候审,期限自2024年11月2日起算。

该公司表示,相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尚待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宁鸿鹏能够正常履职,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进行。(中新经纬APP)